深刻把握“一國兩制”實踐規律的幾個關係
——學習《習近平主席在慶祝香港回歸祖國廿五周年大會上的講話》
自上世紀八十年代提出“一國兩制”方針,及一九九七年與一九九九年“一國兩制”分別在香港與澳門付諸實踐,至今已有四十年的歷史。作為一項前無古人的開創性事業,“一國兩制”理論內涵與制度體系隨着實踐發展而不斷豐富,國家主席習近平在慶祝香港回歸祖國廿五周年大會上的重要講話中指出,“只有深刻理解和準確把握‘一國兩制’的實踐規律,才能確保‘一國兩制’事業始終朝着正確的方向行穩致遠”。習主席的講話對“一國兩制”的實踐規律進行了深刻總結,體現了對“一國兩制”實踐的新認識,豐富和發展了“一國兩制”理論,為不斷推進“一國兩制”實踐提供重要遵循。
一、堅持與完善的關係
在認識上,深刻把握“一國兩制”實踐規律必須正確認識“一國兩制”的堅持與完善關係。提出“一國兩制”的目的是為了實現祖國統一,因此,維護國家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的初心,而保持特區長期繁榮穩定同樣也是“一國兩制”的基本目標。可以說,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及發展利益與保持港澳長期繁榮穩定是“一國兩制”的根本宗旨。所以,對於經過實踐反復檢驗的、符合國家與民族根本利益、符合港澳根本利益、得到十四億多祖國人民鼎力支持及港澳居民一致擁護的、也得到國際社會普遍贊同的“一國兩制”這樣的好制度,沒有任何理由改變,必須長期堅持。同時,作為一項前無古人的制度創新,完全沒有先例可循,必然具有複雜性與艱巨性,需要在實踐中不斷經受檢驗並完善。習近平主席強調:“‘一國兩制’的制度體系也要在實踐中不斷加以完善。”實際上,對“一國兩制”的“堅持”,就是明確“一國兩制”的方向;對“一國兩制”的“完善”,就是保持“一國兩制”的活力。應對挑戰與變化正是彰顯“一國兩制”強大生命力的過程,也是“一國兩制”不斷成熟與完善的過程。“一國兩制”的穩定性與開放性是堅持與完善“一國兩制”的必然要求。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就是為了使“一國兩制”在正確的方向上保持強大的生命力。
二、堅定不移與準確貫徹的關係
在實踐上,深刻把握“一國兩制”實踐規律,必須正確理解“一國兩制”的堅定不移與準確貫徹關係。在理論上,習近平主席在總結“一國兩制”實踐的規律性時,強調“兩點論”,即一要堅定不移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確保不會變、不動搖。因為只有“一國兩制”,才能夠在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前提下為港澳創造無限廣闊的發展空間。二要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確保不走樣、不變形。“一國兩制”方針是一個完整的體系。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是“一國兩制”的初心與核心要義。習近平多次強調的“兩點論”明確了貫徹“一國兩制”的基本思路和原則方向。
實行“一國兩制”,符合國家根本利益,符合全國人民共同意願,符合港澳居民利益,符合港澳繁榮穩定實際需要,因此,必須堅定不移地貫徹執行。
由於“一國兩制”屬於新生事物,部分港人對其初衷與內涵未能全面掌握,更有極少數人甚至故意歪曲。一些反中亂港分子故意曲解“高度自治”、“港人治港”和“五十年不變”,試圖將“兩制”凌駕於“一國”之上,挑戰中央權威,藉機佔據立法會席位,作出各種倒行逆施行為。二○一九年更借“修例事件”勾結外國勢力,香港因此而陷入動亂之中,使“一國兩制”的偉大構想走樣變形,甚至陷入危機。幸由中央出手止暴制亂,制定《香港國安法》和落實以“愛國者治港”原則的新選舉制度,於政權機關內摒棄反中亂港勢力,使香港社會實現由亂及治。
所以,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必須堅持兩點:一是堅定不移,確保不會變、不動搖;二是全面準確,確保不走樣、不變形。“一國兩制”只有不走樣、不變形,才能行穩致遠。
三、中央全面管治權與特區高度自治權的關係
在權力關係上,深刻把握“一國兩制”實踐規律,必須全面準確理解中央全面管治權與特區高度自治權之間的辯證統一關係。實際上,中央全面管治權與特區高度自治權之間關係是和“一國”與“兩制”關係密切聯繫的。“一國兩制”是一個完整概念。“一國”與“兩制”並非等量齊觀的平行關係,“一國”是實行“兩制”的前提和基礎,“兩制”從屬和派生於“一國”並統一於“一國”之內。“一國兩制”關係論及時糾正了“井水”、“河水”論,停止了“授權論”、“分權論”的理論紛爭,為中央在特區行使全面管治權提供了理論基礎。正確理解“一國兩制”內涵,就必須把維護中央對特區的全面管治權和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
實際上,自回歸之日起,港澳已重新納入國家治理體系,中國對港澳恢復行使主權是恢復行使包括全面管治權在內的完整主權。中央擁有對港澳特區的全面管治權,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權力,也包括授權港澳特區依法實行的高度自治。中央對特區的全面管治權,體現在主權層面;中央授予港澳特區高度自治權,體現在治權層面。中央的全面管治權是授權特區高度自治權的前提和基礎,授予特區高度自治權是中央對特區行使全面管治權的體現。中央的全面管治權和特區的高度自治權是統一關係,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將兩者割裂與對立起來。特區的高度自治權不是固有的,不是完全自治,也不是分權,其唯一來源是中央授權。中央授予特區多少權力,特別行政區就享有多少權力,沒有所謂的“剩餘權力”。對於特區的高度自治權,中央具有監督權力。
回歸以來,中央政府用好《憲法》和基本法賦予的權力,先後任命歷任行政長官和歷屆特區政府主要官員,行使基本法解釋權、重大事項決定權、特區法律備案審查權、全國性法律在特區實施的決定權等,對港澳特區實行了有效的管治。在特區內部,形成行政主導的權力關係。行政、立法、司法機關依照基本法和相關法律履行職責,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
四、核心內涵與制度保障的關係
在制度上,深刻把握“一國兩制”實踐規律必須用制度保障“一國兩制”核心內涵的落實。“一國兩制”理論提出後,在處理香港回歸問題上得到首先運用。一九八二年《憲法》修改中加入第31條特別行政區條款,以及一九九○年制訂的香港基本法將“一國兩制”內涵具體落實到制度上,從此,由《憲法》與港澳基本法奠定起港澳新的憲制秩序。自此,中央和特區政府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堅持依法治港治澳。
隨着“一國兩制”實踐的深入及對其內涵認識的加深,各項制度也逐步得到完善。例如,通過主動釋法遏制和反對“港獨”行徑。針對香港特區第六屆立法會議員宣誓過程中極少數候任議員宣揚“港獨”等違法言行,二○一六年十一月七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香港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明確依法宣誓的含義和要求,為依法取消有關人員的立法會議員資格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澳門特區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釋法精神,主動在立法會選舉法中增加了“防獨”條款。
針對香港發生的二○一四年“佔中事件”與二○一九年“修例風波”導致的社會管治危機,習近平主席提出“三條底線”:任何危害國家主權安全、挑戰中央權力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權威、利用香港對內地進行滲透破壞的活動,都是對底線的觸碰,都是絕不能允許的。並具體提出“三個堅定不移”:中國政府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決心堅定不移,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的決心堅定不移,反對任何外部勢力干涉香港事務的決心堅定不移。為徹底扭轉香港社會的發展方向,必須堅定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特區的管治權必須牢牢掌握在愛國者手中。為此,制定實施了《香港國安法》、完善了香港特區選舉制度、支持特區完善公職人員宣誓制度等,從而迎來香港特區撥亂反正的轉折點。
因此,只有不斷地完善各項制度,才能保障“一國兩制”內涵的落實,從而推動“一國兩制”沿着正確的軌道行穩致遠。
時至今日,“一國兩制”經歷了從理論到實踐、從初步實踐到深入實踐的發展過程,隨着《香港國安法》與新選舉制度的有效實施,“愛國者治港”原則得到全面落實,“一國兩制”實踐進入了新的歷史階段。只有更好地把握“一國兩制”實踐規律,才能在“一國兩制”的實踐中實現其初心。
澳門理工大學人文及社會科學學院教授
澳門學者同盟副會長
婁勝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