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立法機關訂立“多數人的暴政”
哈佛法學教授指斥,由主審法官阿利托草擬,其他四名保守法官同意的“多布斯訴婦女健康組織案”的判決(多布斯是密州衛生部一名衛生官),是最高法院在法律基礎原理上的自殺,自毀法庭的合法性。因為“現代法庭的合法性,是要看它能夠如何以限制多數人侵犯弱者的自由平等基本權利的能力而來界定”。
該判決的基本理據竟然是:一八六八年密州並未把墮胎列為一種基本權利。但一八六八年沒有明確規定的權利多的是:如避孕權、保護被捕者權、選擇同性伴侶權,甚至你想嫁或者娶你喜歡的人的權利也沒有,更不要說禁止種族隔離權。
上述劃時代法庭判決豈不都是錯案?法庭可以重新審視並一一推翻?雖然這批保守法官暗示他們不會這樣做,指墮胎問題是“獨一無二的,因為涉及生命”。但托馬斯大法官已經在另一次會議上,公開呼籲“重新審視性自由和同性婚姻的權利”。
人們很難想像保守派大法官真會去冒天下之大不韙,取消美國社會已擁有的許多基本權利,但不幸的是,先動手的不會是法院,而是州的立法機關。它們現在已可以運用“多數人的暴政”,着手通過違反或取消這些權利的法律。然後下級法院不得不對其裁決,不服者上訴,最終還不是要把案打到最高法院?
民眾以為不會發生的事,實際上都會發生。法庭推翻的不只是“羅訴韋德案”,亦會推翻(一九九二年)“家計會訴凱西案”,到時就會置“司法跟隨先例來判決”的核心法律思想於疑問中。要知道,凱西案是根據羅案先例來作維持原權利判決的。基本權利如骨牌倒下的可能性,並非天方夜譚。
(推翻墮胎權對美司法傷害巨大 · 四)
沈 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