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藏汽油彈囚廿七至卅八月
【香港中通社十六日電】涉及一宗藏有汽油彈案的四名被告,早前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十六日在香港區域法院被判囚廿七至三十八個月。
二○一九年國慶節前夕,警方在香港灣仔一個單位,搜出汽油彈原材料及半製成的汽油彈等。
本案被告為三十四歲鄭進、二十歲鄭子豪、二十八歲李威龍和十九歲廖子文。其中,鄭子豪及廖子文也是香港“十二逃犯”中的兩名被告。
法官游德康判刑時表示,接納專家指單位內原材料不足以成功製造鋁熱劑彈,量刑時不會考慮其威力。但涉案單位內汽油彈半製成品,內有大頭針,投擲爆炸時可以傷人,情節嚴重;認為本案管有汽油彈屬中等規模。
游德康表示,李威龍在網上討論如何投擲汽油彈及供人使用,還有七段縱火片段,打算向人提供指導,為案中主要角色,罪責最重。以四年監禁為量刑起點,由於認罪,扣減至三十八個月。
鄭進積極參與管有汽油彈原材料,游德康認為其角色次之,以三十九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扣減至二十九個月。
游德康說,鄭子豪及廖子文犯案時年輕,由於汽油彈半製成品將用於暴動摧毀財產,與暴動不可分割,所以須判囚。但兩人罪責同樣較低,以三年為量刑起點,由於認罪分別減刑至二十八和二十七個月。
另外,鄭子豪及廖子文因同時涉及“十二逃犯”案件,因妨礙司法公正罪,十五日被判囚十個月。因此,法官決定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兩人總刑期同為三十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