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三日前已向外地訂購摩托車
尾排未符標準進口車過渡安排
【本報消息】環保局/交通局訊:特區政府透過制訂第一一一/二○二二號行政長官批示提升《進口新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應遵守的氣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規定》之排放標準,當中對於批示公佈當日之前(即二○二二年七月三日或之前)已向外地訂購原標準的車輛設有過渡安排,進口實體需於二○二二年七月十九日或之前向交通事務局以傳真(+八五三-二八七一 ·五七三六)或電郵(DDAVC@dsat.gov.mo)提交所需文件,以確保有關車輛符合過渡安排的相關規定。
有關需提交的文件包括:(一)由外地供應商發出已訂購車輛的證明文件;(二)存倉車輛清單,須載明車輛的商標、型號、型號認可編號、倘有的進口准照編號和進口實體;(三)由進口實體簽署在批示公佈當日之前已向外地訂購有關車輛的聲明書,須載明車輛的數量、商標以及型號。
為讓業界更清晰了解有關過渡安排的具體情況,環境保護局聯同交通局已製作相關專題網頁,並設立熱線供業界查詢,以及已主動致電通知相關商會及進口業界供知悉有關情況。如車商業界對上述過渡安排有任何疑問,歡迎致電“環保熱線”(二八七六 · 二六二六)查詢,或瀏覽環保局專題網頁(https://www.dspa.gov.mo/hot_detail.aspx?a_id=16570184
90)了解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