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澳門陸路整體交通運輸規劃”諮詢文本的意見
一、制訂《澳門陸路整體交通運輸規劃(二○二一至二○三○)》的迫切性和現實意義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於二○一一年公佈的《澳門陸路整體交通運輸政策(二○一○至二○二○)》已完成歷史使命,退出歷史舞台。緊接着,特區政府在承接前十年所取得的成果的基礎上,繼續推進完善澳門陸路整體交通運輸規劃,為建設世界旅遊休閒中心、融入國家發展大局添磚加瓦。為此,特區政府着手草擬並於五月份公佈《澳門陸路整體交通運輸規劃(二○二一至二○三○)》諮詢文本,並向社會進行為期近兩個月(五月廿四日至七月廿二日)諮詢。
未來十年,在建設世界旅遊休閒中心過程中,交通運輸問題仍是特區政府必須面對及解決的一道難題。建造安全、綠色、高效、便捷和宜行的陸路交通運輸系統,是特區政府應當向全澳居民提交的一份合格的答卷。
經細讀整份諮詢文本後,筆者基本認同和支持規劃的內容,並就規劃的諮詢文本梳理出幾點意見。
二、科學診斷 對症下藥
諮詢文本回顧了過去十年的交通運輸政策的執行情況及取得的一些成果,並根據未來十年澳門人口的增長、機動車輛的增長、道路增加的總長度、居民的日均出行總量、出行強度、泊車的車位供應數量、公共交通工具每日運載總量、每年入境澳門的旅客總人次等數據,為預測未來澳門半島、氹仔島和路環島的交通運輸狀況提供科學數據,進而提出解決方案。相關的解決方案具有說服力和可信性。
諮詢文本對澳門交通運輸的現狀作了全面的闡述,坦承交通堵塞、乘車難的客觀事實,分析其成因,並提出解決的構想和方案。例如建造立體化交通(行車立交橋和行人立交橋)、行人天橋、優化交通節點、重新及合理規劃行車線。
此外,諮詢文本還強調出行安全、綠色環保、公交優先等環保、便捷的理念,配合國家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的目標。例如:推廣電動環保車輛,透過稅費和泊車優惠政策鼓勵居民購買電動環保車輛,尤其強調政府帶頭購置電動環保車輛;為推廣電動環保車輛作為主要交通工具,政府着手在政府辦公大樓加設充電位、在現有公共停車場、街道公共泊車位適當預留安裝充電設備;推進在新建的私人樓宇中預留充電設施的建設等一系列措施。
三、結合智慧科技手段 建設綜合交通網絡
面對澳門積重難返的交通運輸難題,提出強化智慧交通的解決方案,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提高道路車流速度、減少交通堵塞、合理發揮交通燈的分流作用,例如設置自動配時交通燈與區域控制、加強電子偵測系統建設和升級、“交通資訊站”、“巴士報站”和“澳門出行”APP等。
此外,加強及完善輕軌交通與其他交通方式的銜接也是分流旅客不二的選擇,由於輕軌交通系統通常建於城市中心區域的周邊,若沒有或較少其他方式的交通系統銜接,那麼,居民和旅客對於乘坐輕軌交通工具的選擇和興趣會大減。鑒於此,諮詢文本建議建設空中步行連廊、完善輕軌站周邊的步行網絡、增加巴士線及接駁班次。只有採取綜合治理的手段,才能有效地解決澳門未來陸路交通運輸存在的問題,創造通達和順暢的交通運輸系統及優化交通運輸環境。
四、結合觀光功能 融入區域交通
為配合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建設,諮詢文本建議在科學館和A區之間建造纜車。一旦纜車建成投入運行,使澳門未來的交通運輸趨向多元化,供居民和遊客多一些出行的交通運輸工具的選擇,減輕其他公共運輸工具的運載量。值得一提的是,纜車除了能輔助運輸用途之外,更重要的是可作為觀光用途,可提供別具一格的觀光旅遊產品供居民和遊客使用,以增添澳門的旅遊特色。
隨着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掛牌運作,越來越多的澳門居民要到橫琴工作和居住,因此,諮詢文本前瞻性規劃澳門將來的陸路交通運輸系統和網絡須延伸至橫琴,並與經橫琴的內地其他城市的交通運輸網絡銜接,使橫琴成為“多網”融合的門戶交通樞紐,使兩小時的城市生活圈成為現實。
五、“規劃”以專業主導 諮詢意見補以參考
“陸路交通運輸規劃”的制訂涉及較強的專業性和科學性,各種數據的收集、運算、統計及分類無不與專業相關,因此缺乏該領域的專業知識,根本無法做到科學的規劃。雖然政府擬訂的陸路交通運輸規劃與廣大居民的利益攸關,當然須傾聽居民的意見,以便了解和掌握支持與反對者的比例,並可體現政府遵行公眾參與的原則。但是,筆者認為大部分居民反映的意見主要集中在感性化和情緒化的意向,皆基於個人的情感,因而對規劃的意見僅停留在表面的認知,並根據個人的喜好發表意見,並沒有形成整體性、合理化和專業化的意見,更說不出“之所以然”的理據。為此,筆者認為“規劃”的確定應以專業意見為依歸和主導,民眾的諮詢意見為參考及輔助。專業性較強的規劃的制訂應由政府的專業或顧問團隊主導,而非由民意主導,以致陷入被民意綁架困局,左盼右顧、瞻前顧後、猶豫不決,最終錯失良機,釀成澳門持續健康發展的憾事。
六、公共產品不宜與企業產品相提並論
有居民認為,政府斥資建造纜車是虧本生意,沒有任何收益。筆者認為,持有此看法的人士混淆了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服務)與企業生產產品的屬性差別。所謂公共產品(服務)是政府向整個社會或向全體居民提供的公共產品(如提供公共服務或建造公共設施),使居民、社會組織、企業能充分、平等地接受或使用的基本服務或基礎設施,向各社會主體在生活、教育、就業、營商、居住、環境衛生、體育、社會福利及養老等方面創設平等的權利以及公平、合理分配公共資源,並為他們充分、公平地享受這些公共產品(服務)提供法律及政策保障。由此可見,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服務)是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與企業的商業活動的營利性存在本質上的區別,不可相提並論。即使純粹投入資金沒有金錢回報,政府也必須做,這是職責及義務使然。這樣的事例比比皆是,比如政府出資建造大橋、天橋、公共道路(街道)、公園、休憩區、博物館、體育館、公立學校、公立醫院等公共設施及場館都是免費或僅收低廉服務費,供居民乃至旅客使用或享受,何來金錢回報或收益?若是從商業營利的立場講,有誰願意投入?毫無疑問,必虧。
綜上分析,筆者認為對於政府投入建造的公共工程或提供的公共服務,我們應當從澳門城市長遠發展的目標及趨勢出發,站在戰略高度,以前瞻、大局的思維進行科學、專業、理性討論、分析和研判,這樣才能對“陸路交通運輸規劃”發表具建設性的建議,為政府制訂政策助一臂之力。
粵港澳大灣區旅遊研究
協會會長
簡萬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