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協商資格操作成焦點
現行法律保障僱員罷工權利
【本報消息】集體協商制度是“工會法”的一大重要議題。“工會法”公開諮詢總結報告指出,在收集的意見中都十分關注工會如何具備集體協商的資格、其代表性或認受性、以至可進行集體協商的代表實體、集體協商的具體操作,以及多於一個具代表資格工會集體協商的情況等。當局會綜合不同的意見,並結合澳門特區的實際情況審慎考量及研究,冀訂定出符合澳門特區需要及具操作性的規範。
可進行集體協商的內容方面,報告認為在訂定集體協商的內容時,除了需要考慮協商的目的是為着改善僱員的勞動條件外,亦需要考慮協商的內容是否須取決於僱員的個人工作表現,或會否對企業的營運構成重大影響。
故此,當局認為集體協商的內容較適宜圍繞勞動條件,亦明白社會對可協商的內容有不同理解。對此,當局會認真的考量所收集的意見。
協商的效力及後果,報告指出,在集體協商的過程中,勞資雙方代表可自由地訂立集體協議的內容,但協訂的工作條件不應低於勞動範疇法律規定的最低標準。集體協議的效力,尤其是延伸效力方面,亦需要綜合不同因素考量,包括協議所涉及的內容、其所適用的對象、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等。當局會綜合考慮各方面意見,審慎考慮及研究有關集體協議的一般效力、延伸效力,以至集體協商未能達成共識的後續處理等。
罷工權方面,部分意見認為諮詢文本沒有提及罷工權的內容,弱化了工會應有的權利與職能;亦有意見建議另立完善的法律法規,以落實基本法所保障的居民罷工權利。報告回應指,基本法已賦予澳門居民可享有罷工的權利和自由,現行《勞動關係法》亦規定,禁止僱主阻礙僱員行使本身權利。可見,現行法律已保障僱員行使罷工的權利。考慮到“工會法”的立法是一個全新制度,有必要讓勞資雙方逐步了解和適應,當局認為應結合澳門特區的實際情況,循序漸進推動“工會法”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