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反映有中層管理員工被要求“自願”以股代薪
勞局:博企不可用股票支薪
【本報消息】議員林宇滔日前去信勞工局,要求跟進有博企以股票代替薪金。勞工局回覆表示,根據《勞動關係法》規定,博企不可以股票形式支付僱員報酬。
年底結算涉嫌拖糧
林宇滔表示,近日收到博企員工反映,公司提出以股票代替基本薪金出糧,更有中級管理層員工被要求“自願”簽署協議以股票代替一成薪金,不少員工、尤其是基層員工查詢和表達憂慮。他引述,根據協議書內文指,今年六月至十二月的工資,會以五月十一日該公司的股票收市價計算,所有股份將於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因公衆假期,實為明年一月三日)歸屬員工,意味着員工要在明年才能收到之前六個月的工資。
林宇滔認為,該公司提出的股票代替薪金方案,不僅涉嫌“拖糧”長達半年,更可能因股價浮動或變相減薪。即使員工“自願”簽署“以股代薪”協議,若博企沒有依法按時將協議通知勞工局,協議仍屬無效。
高層做法不宜下延
他強調,作為博企頂層、甚至擁有一定股份的管理層,在艱難環境下自願“以股代薪”甚至減薪,展示與公司共度時艱是常見做法。但若要求中層管理員工同意以數月後才能收到的股票取代部分“基本薪酬”難免被質疑,也會令基層員工擔心今後也可能“以股代薪”。
林宇滔促請當局跟進事件。指出倘有博企送交“以股代薪”的協議必須嚴格按照《勞動關係法》審批,亦因應博企賭牌延期考慮保障員工的銀行擔保金額,以便確保符合《勞動關係法》第七十條第七款規定,有力保障僱員權益。
法例規定金錢支薪
勞工局回覆表示,根據《勞動關係法》第二條四項及第六十三條第四款規定,僱主向僱員支付的報酬必須是金錢給付,且必須以澳門法定貨幣(澳門元)支付。根據《勞動關係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有關協議會被視為不存在。是次信函所述,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相關企業不可以股票形式支付僱員報酬。
勞工局作為勞動監察部門,會持續監察勞動範疇法律法規的遵守情況。倘僱員發現自身勞動權益受損,尤其是未經僱員同意而減薪,可向當局反映。倘證實僱主違反法律規定,局方必定會依法懲處及要求僱主履行其應盡的義務,以保障僱員的合法勞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