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僕偽造文件罪加一等
口岸保安涉嫌為“無碼”人士“買碼”出關,實在不利粵澳兩地防疫,終法網難逃。由於其任職的公司受政府衛生部門委託,負責檢查口岸旅客健康碼,故被控“公務員所實施之偽造罪”。
根據《刑法典》第二四四條,偽造文件罪是指任何人意圖令他人或本地區有所損失,又或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而製造或使用虛假文件,當中包括製造虛假文件,偽造或更改文件,又或濫用他人的簽名以製作虛假文件;或使法律上重要事實,不實登載於文件上;或使用由他人製造、偽造或更改以上兩項所指的文件,均構成偽造文件罪,最高可判處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而《刑法典》第二四六條“公務員所實施之偽造罪”,該條還規定,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若在法律賦予公信的文件中略去不提該文件擬證明或認證的事實,不遵守法定手續,將行為或文件加插於官方的函件登記冊、記錄或簿冊內,都屬觸犯“公務員所實施之偽造罪”,最高可判處五年徒刑。奉勸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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