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法規定企業投資爲主基金扶持爲輔
文產基金資助本末倒置
【本報消息】根據文化產業基金本身的組織法,訂明批給資助的原則為“企業投資為主,基金扶持為輔”。但《文化產業基金的資助監察工作》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發現,基金的核算機制並非以批准時的資助比率為基準,核銷時只要開支屬資助款項用途,且不超過開支分類的資助金額上限便會確認。至於項目的開支是否按原計劃執行,不會影響資助開支的核銷。
經統計一百二十五個已完成項目,當中七十九項(佔百分之六十三點二)出現政府實際承擔的資助高於原批給比率,其中四十八項的實際資助比率較批給時高於百分之五以上,介乎百分之五點二一至百分之五十六點五五。
難助經濟適度多元
審計報告認為,上述問題難以發揮企業為主的優勢。因為企業投資為主的模式,能讓企業更積極、具生命力以及商業敏感,提升經濟效益及風險管理意識,更能提高發展文化產業達至經濟適度多元的成功率。
但在該核算機制下,存在容許企業集中使用政府資助而減少原計劃承擔的開支,導致實際落實規模比計劃顯著減少,從而影響政府投入資源發展文化產業的槓桿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