孵化平台股東涉租上租自肥
【本報消息】《文化產業基金的資助監察工作》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發現基金的資助項目存在“出糧畀自己”、“幫襯自己人”、“租上租”等情況。其中,審計署檢查轉租個案時,發現一家公司以呎價四點三元承租一幢物業,再以呎價約十點三四至十一點六二元將其中兩層轉租給由基金資助的品牌孵化推廣平台。做法等同拿政府資助,貴租自己平租來的物業賺錢。
低價租入高價轉租
該資助項目為某品牌孵化推廣平台,根據商業登記資料,反映合資持有平台企業的兩名股東同時持有A公司約百分之四十八點一五股份,並同屬平台及A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A公司承租了一幢六層高、佔地五萬多平方呎的物業,但該物業實際上由B公司向業主承租,即B公司租後再轉租予A公司,呎價為四點三元。隨後,A公司將其中兩層共一萬七千多平方呎,於不同時期以約十點三四及十一點六二元呎價,二次轉租予該品牌孵化推廣平台。另外,承接平台裝修及提供網絡設備的C公司,其中一名股東亦爲平台企業的股東。
十二項目潛在糾紛
關於開支合法方面,審查發現,截至二○年六月,獲得基金租金資助且涉及轉租的十六個項目中,有十二個欠缺業主同意轉租文件。根據本澳法律,只有在業主同意下才可轉租,但基金在此情況下仍然核銷租金開支,涉及租金資助達一千五百三十七萬一千九百五十點八八元。審計報告指出,此舉除了有違開支合法原則,更潛在受資助企業與原業主的租務糾紛,輕則被調升租金而影響項目效益,重則解除租賃合同並收回物業,令基金投入的公帑付諸流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