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證明書擬增電子申請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早與政府代表續細則性討論《稅務法典》法案,財政局長容光亮列席。三常會主席黃顯輝表示,政府將優化行文,日後稅務程序中所作行為的證明書,除書面方式申請,會考慮增加電子方式申請。
慎訂有效期
三常會昨早十時開會,主要討論法案的六十五至七十八條,歷時約兩個小時。三常會主席黃顯輝、秘書梁孫旭會後向傳媒總結。黃顯輝表示,法案建議稅務行政當局發出的證明有效期為六個月。但有委員指出,當局發出的大部分證明書有效期均為三個月,包括涉及公證行為的物業登記、商業登記或財政局證明書等。若修法為六個月有效期,須注意與其他法律的銜接性,建議根據其他法律規定有效期。政府對此暫未有實質回應。
法案並建議,若屬於無行為能力人(未成年人或精神失常人士),又未有法定代理人的情況下,財政局有權請求法院指派一名法定代理人代表辦理稅務事項及手續。居民或其法定代理人可委任他人代辦稅務程序行為,但若涉及廢止、替換委任人或被委任人自行放棄的情況,均有通知當局的義務。
另外,財政局在稅務程序後,會把大部分文件永久保存在檔案室,但部分不重要的文件,如專業人士的年度開支證明等,則依法保存五年後可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