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生效期
英國近日推出新離婚法,離婚者不必再互相指責對方有過錯,這是相關法律在過去數十年來最大的變革。與此同時,內地增設了離婚冷靜期,而令離婚率下跌近半。
根據英格蘭和威爾士過去的法律規定,任何人希望能迅速離婚的話,就必須指責配偶有背棄、通姦或其他令人無法接受的行為;否則需要等二至五年。
這種做法長期遭到詬病,認為硬要把已無感情的兩人綑綁在一起,只會加劇問題。新法下,只要對這段婚姻感到“不快樂”就可提出離婚,無須任何舉證或指責,前後大約二十周完成。
在內地,由於離婚太容易,最快半小時成事,因此閃婚閃離已見怪不怪,離婚率年年攀升。有見及此,政府從去年一月開始設立離婚冷靜期,雙方在申請離婚後必須等待三十日的冷靜期。冷靜期完結後還決定離的,才能成立。實施一年多以來,去年的離婚率已較前一年大幅下降四成多。
無論是把離婚生效期縮短還是延長,這些關卡無非都是為了阻止衝動、草率的決定。當雙方氣在頭上,甚至到了摔鍋摔碗的地步,萌生分開的念頭在所難免。暴風雨過後再想想,誰沒有崩潰過?
確實,大多數的夫妻都是以“相愛”這個前提步入婚姻,我們都期望能從婚姻中獲得愛、幸福、尊重。但又不是小孩子玩過家家,怎麼會天真地以為婚姻就如王子公主般“從此過着幸福快樂的日子”呢?王子公主又不用賺錢養家,又不用半夜餵奶換尿片。
“不快樂”就能提出離婚是非常尊重人性的做法,可是當初在結婚誓詞中就說了:“無論是順境或是逆境,富有或貧窮,健康或疾病……”逆境貧窮疾病都很難快樂——但可以一起克服。離婚生效期縮短還是延長都不是重點,夫妻相爭只能是兩敗俱傷。我們需要的,是牽手過好每一天小日子。
離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