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政府部門數目再膨脹
據早前傳媒報道,《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諮詢文本建議設立一個專責的主管部門執行法律的規定。在諮詢總結報告中近四成五意見表示同意,有建議由公監辦對公共資本企業統一監督,亦有建議未來監管公共資本企業的權限部門,應加入經評估後可撤銷公共資本企業的職能與權限,以便處理或精簡沒有存續需要的公共資本企業。公監辦認為,總體而言大部分意見同意設立一個專責主管部門,透過其統一負責執行該法律的規定,尤其是直接代表澳門特區及澳門特區其他公法人行使作為出資人的權利,事前規範制度、事中跟蹤監控、事後監督問責的方向,對公共資本企業進行全方位及集中監督。
一、應對公共資本企業加強監管
對於上述關於特區政府欲由一個專責的主管部門對公共資本企業作統一監督,筆者表示贊同,因為這些公共資本企業很少有自我盈利的能力,其開支一般都是由政府的公帑負擔,過去它們某些在缺乏有效的監管下,每年的開支頗大,且有重覆發放資助之嫌。因此,本屆特區政府有意在事前規範制度、事中跟蹤監控、事後監督問責的方向,對公共資本企業進行全方位及集中監督,相信本澳社會和居民亦會相當支持。
二、避免政府部門數目膨脹
然而,由一個專責的主管部門執行法律的規定的問題上,有人同意設立一個全新的專責主管部門,亦有贊成由公監辦對公共資本企業統一監督,更有建議在公監辦的基礎上設立一個常設的局級機構執行有關工作。筆者認為,不論設立一個全新的專責主管部門或在公監辦的基礎上設立一個常設的局級機構,結果都會給人有“架床疊屋”的感覺,同時可能與過去政府犯了一樣的毛病,就是因為政府急需進行某項工作而設立專責的部門和項目組,其結果是部門數目不斷地增加,如過去的人力資源辦公室、法律改革辦公室等。
如最新特區政府新設立了公共建設局,在原建設發展辦公室的基礎上,增加土地工務運輸局公共建築廳及基礎建設廳的職責及權限。同時,土地工務運輸局亦更名為土地工務局。根據《公共建設局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規定,公共建設局負責研究、計劃及落實執行澳門特區的公共建築物、基礎建設及區域合作等大型公共建設項目。公共建設局由一名局長及兩名副局長領導,下設三廳十處,包括公共建築廳、基礎建設廳、研究設計廳及相關行政和技術附屬單位。人員編制為一百七十四人,工作人員由原建設發展辦公室及原土地工務運輸局公共建築廳及基礎建設廳轉入。據行政會發言人表示,這次增設公共建設局是為了合理調整公共部門的職能。然而,社會對此卻有不同的意見,有意見認為新增一個局級部門是“架床疊屋”,與特區政府公共行政改革的方向背道而馳;亦有意見認為,土地工務局由原土地工務運輸局的一正局、兩副局及七廳十一處,精簡為一正局、兩副局及六廳七處。原建設發展辦的三名局級主任加原土地工務運輸局三局七廳十一處,即六局級領導及十三廳處級主管人員。在公共建設局成立及原土地工務運輸局改組後,兩局合計共有六局級領導及二十六個廳處級主管職位。單從行政架構設置的宏觀而言,行政架構將更加臃腫,有權力簽名批示或建議的官僚驟增,行政效率將更低劣,官僚主義及山頭利益更將惡化。
三、由現有職能相近的部門負責
綜合以上所述,筆者建議,特區政府可考慮由現行職能相近的機構或部門去負責執行有關工作,如審計署的設立本身就是對各政府部門進行衡工量值式的審計和財政運用的監督,只要特區政府對其組織法進行適當的修改,並賦予其相應的職權,其就可對公共資本企業進行事前規範制度、事中跟蹤監控、事後監督問責的工作,其好處是已有一定的工作方法及基礎,故比設立一個新的局級部門可更快和更好地掌握和開展有關工作。
另外,原有的公監辦人員亦可轉入審計署繼續工作,那樣特區政府不需為此再增聘更多的人員,亦可撒銷公監辦,以減少政府部門的數目;更重要的是,這樣的安排不單不會對有關工作的執行成效有太大的影響,亦可有效達致對公共資本企業作統一監督的政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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