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十三平米作公共街道
新馬路一長期租借地允建商樓
【本報消息】特區公報昨刊登第一○/二○二二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修改一幅位於澳門半島以長期租借方式批出的土地,以興建一幢樓高三層,屬單一所有權制度,作商業活動的樓宇,並把面積為十三平方米作為公共街道。
批示指出,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方式批出,面積為五十九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其上建有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五七○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卅五冊第一九○頁背頁第一三三四三號的土地的批給,以興建一幢樓高三層,屬單一所有權制度,作商業活動的樓宇。
鑑於上述修改,根據為該地點訂定的新街道準線,將一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將會脫離上款所指土地,面積為十三平方米的地塊歸還國家,以納入公產,作為公共街道,因此批給土地的面積現為四十六平方米。批示即時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