呑逾廿五萬 兩囚七年 一緩刑年半
三社團負責人呃資助罪成判囚
【本報消息】澳門視障人士權益促進會涉呃政府資助逾二十五萬元。初級法院合議庭裁定,該會兩名負責人二十四項偽造文件、三項巨額詐騙、二十項詐騙等罪成,判囚七年,並以連帶責任賠償相關損失。
首被告張志邦,男,五十五歲,該會理事長;次被告MO WAN PING,五十一歲,該會兼職社工;第三被告鄧錦嫦,六十九歲,舞蹈協會主席。
案情顯示,澳門視障人士權益促進會“視促會”於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成立,是協助澳門視障人士及其家屬的非牟利團體。自視促會成立,首被告張某一直是團體的理事長。
由於首被告是一名視障人士,故由次被告協助執行會務工作,自二○一二年中起,次被告便受聘於該會。表面上,該會的會務主要由理事會策劃及推動,事實上是由二人全權操縱該會所有會務,尤其包括舉辦活動方面。
誇大開支呑差額
自該會成立,首、次被告為取得不正當利益達成協議,共同合作,決定在該會舉辦且受政府部門資助的活動中,向有關部門提交偽造的單據誇大活動開支,營造活動開支大於接受資助的假象,目的是不用向政府部門退還接受資助款項與活動實際開支的差額,將有關差額據為己有。
至少犯案廿四次
法庭的判決書中指出,案中涉及多項活動,但部分因追訴時效屆滿,宣告相關刑事責任消滅。廉署指是有人檢舉揭發事件,首兩名被告意圖在舉辦受資助的社團活動後無須向社工局、教青局及澳門基金會退還資助餘款,明知不可仍先後至少二十四次。在向相關部門呈交活動檢討報告上,誇大活動實際開支及隱瞞活動實際收入,並先後提交至少二十八張不實的開支收據,假裝相關資助款項已用盡。
須賠損失四十萬
法庭裁定,第一至三名被告,須以連帶責任方式向社工局賠償約兩萬四千九百元;首兩名被告以連帶責任向社工局和教青局,分別賠償約二十五萬六千和約七百四十元。
量刑方面,法庭裁定張志邦、MO WAN PIN二十四項偽造文件、三項巨額詐騙、二十項詐騙等罪成,判囚七年;鄧錦嫦兩項詐騙罪成,判囚九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民事賠償方面,張志邦、MO WAN PIN以連帶責任方式向澳門基金會賠償約十二萬三千七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