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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的士車載機判給無違法
深合區三法擬納珠立法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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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日期: 2025年4月17日星期四     版面導航
當前報紙日期:
2022 3月17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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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的士車載機判給無違法



廉署專案調查顯示 ,交通局在的士車載 系統合同判給上並無 違法。


廉署認為的士車載系統有效打擊“的士亂象”(資料圖片)

    未見利益輸送    收費訂價合理

    廉署:的士車載機判給無違法

    【本報消息】廉署《關於的士車載智能終端系統的專案調查報告》出爐,認為交通事務局在合同判給上並無違法,獲判給的新利達與銳明聯盟向車主所收取每月服務費及按金合法合理。亦無證據證明交通局領導與“新銳盟”股東有親屬關係,存在利益輸送的指控是子虛烏有。

    招標程序合法合理

    “新的士法”規定的士車廂內必須安裝有導航、錄音錄影設備等的“的士車載智能終端系統”,取代過去的“咪錶”。自二○二○年九月有關系統陸續安裝及投入運作後,業界多次公開質疑向車主收取五千元設備按金及每月三百元服務費的合法性,以及相關系統穩定性。

    廉署亦接連收到投訴,繼而展開專案調查,昨日終於公佈調查結果。對於“的士管理系統的供應及維護服務合同”判給的質疑,廉署調查指出,交通局把“車載設備”服務的公共事業特許合同和“的士監管系統”的取得公共服務合同合二為一,統一以“的士管理系統的供應及維護服務”合同開展招標程序,與同一中標者簽訂單一的行政合同。

    廉署認為在法律上沒有明文禁止,在技術上考慮到兩套設備系統繫於同一套的士終端系統,亦必然由同一供應商及服務提供者所提供,故統一開展招標程序有其合理性。

    充分考慮業界意見

    關於判給程序是否存在行政違法或失當,廉署查明無發現任何跡象顯示交通局領導及相關人員和中標公司新銳盟各成員公司的股東,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之間存有任何親屬關係或其他需要迴避而無迴避的情況。廉署認為無證據證明存在任何利益輸送,上述質疑純屬子虛烏有的指控,且未見新銳盟參與有關公開招標的正當性存疑,交通局在整個行政程序卷宗中亦未見存在明顯行政違法或不當情事。而且,在“新的士法”立法及“的士管理系統的供應及維護服務”合同招標的過程中,政府及立法會均有諮詢社會及的士業界意見,因此的士業界意見已在立法過程中被充分考慮。

    設備價格收費合宜

    報告指出,的士管理系統的費用由兩方面計算,交通局在對外公佈的《有關的士車載系統的服務費和按金之說明》中,已說明在招標方案中訂明每月服務費三百元,主要是為保障的士執照持有人的利益,避免獲判給者自行定價時訂立過高的收費金額,有關服務費在判給服務期內都會保持不變,亦可避免獲判給者日後以物價上漲為由隨意調升費用,加重的士營運的負擔,這都早已在承投章程中載明。換言之,無論哪一個投標者獲得判給,收取此部分費用都是相同,因此,根本不存在中標公司濫收費用的可能性。

    至於“的士監管系統”的費用按投標公司報價,由特區政府承擔,即中標公司新銳盟收取政府每月一百五十元費用。廉署認為,對於車載機服務費用原為一百五十元的質疑,純屬是混淆“的士監管系統”的費用。

    至於按金,考慮到安裝在的士內的車載設備其實是一套由多個設備與裝置組成的資訊系統設備,以一般資訊設備如電腦的市場價格,確實跟五千元的價格相差不遠。

    未見交局疏於監管

    對於有質疑指,“新銳盟"提供之的士車載智能系統技術不穩定,多次出現車資計算出錯的情況,對的士營運造成很大影響。經調查,證實交通局一直有持續關注及監察車載設備計費異常或無法正常運作的情況,當局方收到有關投訴或故障報告後亦有撰寫報告書,詳細分析故障成因及責任歸屬問題,並提出矯正措施及預防措施,甚至會就的士司機所遭受的損失作出賠償。維修數量數據顯示,未達至需以處罰的範圍,在整體涉及服務質量的合同履行而言,未見交通局有疏於監管的情況。

    廉署結論指出,交通局透過相關公共服務批給或採購法律制度,向符合資格的供應商訂立行政合同,毫無疑問符合合法性原則。至於行政當局將“車載設備”中的計程錶一併判給抑或獨立判給,以及訂立有關服務費及按金的金額等具體內容,在無明顯不合理情況下,應屬行政當局考慮並平衡公共與私人利益的裁量行為。廉署強調,自“新的士法”生效及有關的士終端系統的監控制度落實後,對打擊過去一度猖獗的“的士亂象”確實起到重要且正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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