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穩風險
國務院總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運用市場化、法治化方式化解風險隱患,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這是首次出現“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講法,與二一年十二月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化解風險要有充足資源,研究制定化解風險的政策,要廣泛配合,完善金融風險處置機制”前後呼應。基金設立有三層重要意義:
一是加強防範外部風險外溢造成我國金融市場的系統性風險。當前國際形勢不確定性及不穩定性增加,全球疫情反覆,國內經濟面臨三重壓力,對於實現“穩增長”目標壓力加大。經濟金融體系中的風險暴露概率增加,要強化運用好各項政策工具維持金融市場穩定。
二是前瞻性地將風險化解往前移。面對金融系統潛在風險,需客觀看待並摒棄防守型思維,對風險管理需要從被動規避轉向積極管理與經營,並制定相應的機制防範金融風險外溢至其他領域,將有助風險的快速處置及維護金融安全穩定。參考一○年歐元區廿七國成立歐洲金融穩定基金,在歐債危機期間為成員國解決債務問題上發揮關鍵作用。
三是風險處理將因地制宜,避免一刀切。從政府工作報告提到“壓實地方屬地責任、部門監管責任和企業主體責任”要求看,處置責任分配到地方政府“屬地責任”。分析指出,金融穩定基金或主要由省級地方政府牽頭成立,有助平衡地方政府防範地方金融風險與推動當地經濟發展。
二一年澳門金融業對外貸款為7,592億澳門元,佔總貸款56.8%,金融資產安全性與境外市場有較高關聯性,更易受外圍環境影響。疫情至今,金融業為澳門發展的貢獻值及佔比均獲得提升,對澳門穩定發展具有重要作用。本次國家前瞻性防控金融系統性風險做法,澳門可從中借鏡,加快研究防範金融系統性風險措施。
中國銀行澳門分行發展規劃部策略分析師 鄭力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