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永恩關注農村婦女土地權
促最高法回應家暴司法審判困難問題
內地“婦女權益保障法”迎來修改,澳區全國人大代表容永恩關注農村婦女的土地享有權,提出多項完善草案的建議。同時,針對“反家暴法”司法實踐中的現存問題,她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釋,回應司法審判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本報記者 報道
不得侵犯應享權益
她指出,修改草案的第五章財產權益中,進一步明確規定農村婦女在土地享有權上的身份確認、集體經濟收益分配及相關補償、不動產登記及相關補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等都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都不得侵犯農村婦女應享有的權益,上述修改在法律上確保了農村婦女的財產權益。
然而,“婦女權益保障法”只是一個大框架,為了有效保證修法後相關條文在操作上得以落實,她建議依法界定集體成員資格,給出明確的、統一的、可量化的標準和邊界。更改現時立戶審批宅基地審批條款,改由一人申批得一人面積,一戶人申批得一戶人面積。
此外,她建議土地權益、集體經濟收益權益與實名認證的個人對接,對自己名下的權力有充分的自主處分權。對法院或政府已明確符合條件具有成員資格的人員,“只公示不表決”,避免被“多數決”侵犯少數人的弱勢群體土地權益等等。
家暴審判認識不一
容永恩在另一份“制訂《反家庭暴力法》司法解釋”的建議中表示,內地《反家庭暴力法》實施六年,反家庭暴力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與反家暴工作的要求以及現實需求相比而言存在一定不足。相關制度的規定較為貫徹原則,可操作性不夠強,導致反家暴的司法實踐面臨諸多挑戰,比如在司法審判中對家庭暴力的認識不統一,全國涉家暴案件裁判對家庭暴力的認定比例偏低,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證據標準過高,申請數與簽發數與家庭暴力的發生率相比,仍處於很低的水平等。
因此,為推動《反家庭暴力法》得到有效執行,她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釋對司法審判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進行回應,結合《反家庭暴力法》六年的司法實踐,希望司法解釋完善家庭暴力的定義、家庭暴力證據制度、有效區分加害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具體措施、明確涉家暴離婚案件調解的原則與方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