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的“罪與罰”
——“市牢”與“地捫”
監獄是候審嫌犯執行羈押和定罪囚犯執行徒刑的地方。回歸以前,澳門的法律制度主要沿自葡萄牙。葡萄牙是世界上第一個廢除死刑的國家,一八八六年《葡萄牙刑法典》正式頒佈並在澳門實施,本地正式廢除死刑。自此徒刑和流放成為澳門的最高刑罰。
澳葡當局最早設立的監獄位於議事亭(市政署)旁邊。後來隨着澳門城市發展,第一代監獄逐漸不敷應用。當局於是在塔石山(紅毛山、聖美基山)的山頂處興建第二代監獄。據一九一三年第四十號《澳門政府憲報》記載,“中央監獄”於一九〇九年九月五日啟用,一九一二年進行擴建工程。該監獄為南歐城堡式建築,樓高兩層,佔地約四千五百平方米。“中央監獄”位於現時賈伯樂提督街、俾利喇街與鏡湖馬路交界處,由於地處城市中心,故老居民稱之為“市牢”。一九九〇年第三代監獄“路環監獄”啟用,“市牢”被拆建為高樓大廈,從此走進歷史。同學們或會有疑問,為何監獄會選址於市中心?其實與聖味基墳場(舊西洋墳場)一樣,“中央監獄”興建時,紅毛山並不在城市核心區,後來才逐漸被都市化。
流放充軍也是當時澳門常見的刑罰。成書於一七五一年的《澳門紀略》,已有葡萄牙當局把犯人流放於帝汶的記載。據一八八一年第三十六號《澳門政府憲報》記載,華人陳亞珍犯搶劫罪,充軍發往帝汶。澳葡當局曾在路環設立“流放犯墾殖地”,專門收留來自帝汶和其他葡萄牙殖民地的犯人。至於本澳被判處流刑的人,輕者送往路環,重者則送往葡屬帝汶,俗稱“充軍地捫”。直到上世紀五十年代,本澳報章上依然有重犯流放帝汶的報道。
澳門歷史教育學會 梁健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