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志偉跨海討債敗訴
【本報訊】據中央社台北七日消息:香港藝人曾志偉主張已故製片人裴祥泉生前與他協議投資拍片及借款,欠他五千七百萬元(新台幣,下同),跨海提告要裴胞妹胞弟還錢。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曾志偉無法證明裴祥泉欠款,判曾敗訴。可上訴。
曾志偉主張,他之前與裴祥泉約定將八部電影發行的收益盈餘分配給他,裴祥泉取得收益後,向他借用應得的分潤款項繼續發行新片,雙方於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二日簽立借據跟本票,裴表明向他借款新台幣四千萬元。
追討五千七百萬元
曾志偉指出,裴祥泉未依約清償,繼續積欠他演出酬勞,並於二○○三年三月十八日又簽立借據及本票換約,表明向他借款總計新台幣五千七百萬元。不料,直到裴祥泉逝世前仍未歸還款項,因此向繼承人求償。
裴祥泉胞妹裴祥麟表示,曾志偉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二日、二○○三年三月十八日並未入境台灣,所以曾主張與裴祥泉對帳成立債權為子虛烏有的事情,況且曾志偉未舉證與裴祥泉有借貸或交付金錢的事實,也沒提到參與那部電影拍攝及如何盈餘分配。
質疑曾未入境簽約
裴祥泉的兄弟裴祥雲、裴祥風則表示,曾志偉主張裴祥泉有八筆帳務未清償,卻繼續同意拍片,違背社會生活經驗,且曾志偉多年來未曾追討、結算,數年後才簽立借據及本票,在裴祥泉逝世後三年才提起訴訟,與常情不符。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曾志偉提出借據,但僅能證明裴祥泉有在借據上簽名,但未提出任何約定酬勞、借款契約的書面文件。北院向出入境部門調閱入出境資料,發現曾志偉在兩份借據簽立之時並未在台灣,判決曾志偉敗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