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top top
第B13版:蓮花廣場 上一版3  4下一版  
      本版標題導航
深合區建設全面啟動促文旅會展多元發展
不應長期以補時方式補償超時工作
     [ 設為首頁 ] | | [ 返回主頁 ] |
今日日期:     版面導航
當前報紙日期:
2022 2月9日 星期
 
3上一篇  
  放大 縮小 默认        

不應長期以補時方式補償超時工作

悠 閒

    不應長期以補時方式補償超時工作

    據傳媒早前報道,行政公職局長回覆議員關於公務人員人手不足及超時補償問題的書面質詢時表示,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超時工作可按公務人員的選擇,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即補時)或附加報酬(即補錢)作為補償,但補時以不影響部門運作為前提,補錢則以不致對部門的工作造成不便或以部門相關預算為限。行政公職局長指出,有關規定在保障公務人員權益及維持部門有效運作兩者間作出平衡。他強調,超時工作不應是恆常性,各部門領導目前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或緊急情況,依法對人員超時工作和補償作出妥善安排。為科學合理地配置人力資源,政府正檢視及分析共通性職務,尤其是行政及財政方面相關人員的配置情況;經歸納後將訂定人員配置的原則,力求在控制人員數目的前提下,更有效運用及補充人力資源。

    一、有部門“強制”以補時方式補償超時工作

    然而,最近另一名議員在書面質詢中亦表示,長期收到公務人員反映,有部門“強制”以補時方式補償超時工作,喪失選擇補償形式的權益,質詢當局有何實質性行動要求部門遵守法律法規。

    對於上述情況,據筆者的公務員朋友表示,有些公共部門確實長期存在強制員工以補時方式補償超時工作,雖然公職法例早已規定工作人員可以自由選擇補時或“補錢”作為超時工作的補償,但由於該法例另有規定部門以相關預算為限,因而令到部門可長期利用此規定要求超時工作的員工以補時作為補償。筆者同意行政公職局長的睇法,就是超時工作不應是恆常性,各部門領導應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或緊急情況,依法對人員超時工作和補償作出妥善安排。筆者亦認為,倘若是部門預算有困難,相信大部分的公務員亦不介意偶爾以補時方式作為超時工作的補償,但不應以此為藉口長期強制員工以補時方式補償超時工作。

    二、特區政府有需要正視問題

    筆者不是公務員,倘若接二連三有議員提出類似的質詢,特區政府有關部門便需要正視,不應這樣輕描淡寫地對這些議員的質詢作出回覆便了事,原因是倘若長期存在強制員工以補時方式補償超時工作,從人力資源的角度來看,並不能真實反映公共部門的工作量及是否有效運用人力資源,同時某程度遮掩了一些公共部門存在的管理問題,並不能如實反映各部門的工作績效。因此,特區政府應積極採取以下的措施:

    1.了解事情的真偽

    據上述的立法議員反映,長期收到公務人員向其投訴,有部門“強制”以補時方式補償超時工作,喪失選擇補償形式的權益,因此為了達致公平和公正的原則,建議特區政府應首先了解有關情況是否屬實,如行政公職局可透過問卷調查的方式或設立專門的意見反映途徑,讓公務員能有效將各種個案作出反映,從而搞清楚到底是真的有部門不依法施政,抑或反映意見的公務員對有關法律有誤解,並以此作為分析問題成因的基礎。

    2.分析問題成因

    經過上述的調查後,倘若發現是公務員對相關法律存在誤解,有關部門理應就各種情況向全體公務員作出解釋,以釋除疑慮;倘若真的有部門存在長期“強制”以補時方式補償超時工作的情況,特區政府要做的是應該分析有關問題的成因,建議審計署可派員到各部門審核有關情況,以分析和找出問題的癥結,為提出改善措施提供依據。

    3.改善有關情況

    在找出問題形成的根本原因後,特區政府就應着手制訂改善措施,以預防有關問題日後持續出現,因此建議行政公職局和審計署可共同合作,並從公共行政和審計的角度探討有關問題的改善建議,力求日後徹底解決政府部門長期以補時方式補償超時工作的問題。

    悠  閒

3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