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貨運車管理新法四月實施
【本報記者廣州十三日電】《廣東省直通港澳道路運輸管理辦法》今年四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省交通運輸廳解讀稱,《辦法》明確,跨境客運車輛指標和出境貨運車輛指標由廣東省政府和香港、澳門特區政府協商確定;入境貨運車輛指標不設總量限制,由企業根據實際需要直接申請取得。
《辦法》在結合粵港澳大灣區建設背景下的直通港澳運輸活動及市場變化,進一步規範跨境運輸經營行為,創新實行跨境貨運入境指標備案登記管理、允許港澳企業在內地註冊企業直接取得跨境客貨運輸指標等,加強對跨境運輸行業的協同管理,旨在切實維護跨境運輸市場秩序,促進跨境運輸業健康發展。
《辦法》指出,從事廣東省與香港、澳門之間的直通港澳道路旅客運輸(含出租車,以下稱跨境客運)、直通港澳道路貨物運輸和涉及跨境運輸站(場)經營的,適用本辦法。
廣東省與港澳之間口岸限定區域內的穿梭運輸、港澳與廣東省保稅區之間的道路運輸、跨境自貨自運廠車,以及廣東省與港澳之間的商務車、公務車、私家車,不適用本辦法。
廣東企業申請新增入境貨運車輛指標的,通過粵港澳大灣區跨界車輛系統管理綜合服務平台提出車輛指標申請,且兩次申請時間間隔不得小於三十天;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向申請企業出具車輛指標文件(包含指標數量、過境口岸和營運區域等),並抄送相關公安、口岸、海關、邊檢等部門,以及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廣東企業申請新增客運車輛指標、出境貨運車輛指標的,向所在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由市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就相關申請材料徵求公安、口岸、海關、邊檢等部門意見後,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辦理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