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top top
第A03版:澳聞 上一版3  4下一版  
      本版標題導航
八成學校啓“智慧校園”
稅務法典今起諮詢爲期兩月
工務局代副局長黃昭文真除
審計署線上培訓促科技強審
國家醫師資格接受澳人報考
金融業鞏固澳經濟適度多元
氹碼商用管理經營合同招標
     [ 設為首頁 ] | | [ 返回主頁 ] |
今日日期:     版面導航
當前報紙日期:
2022 1月13日 星期
 
3上一篇  下一篇4  
  放大 縮小 默认        

稅務法典今起諮詢爲期兩月



黃顯輝(左)及梁孫旭

    稅務法典今起諮詢爲期兩月

    三常會關注阻入公司查稅需否普通違令罪

    【本報消息】立法會三常昨會續細則性審議《稅務法典》法案,自今日起接受公眾對法案提交書面意見,同時會諮詢相關專業團體意見,為期兩個月。

    會議昨上午十時舉行。委員會主席黃顯輝、秘書梁孫旭會後總結指,政府二○一五年及隨後曾就稅務法諮詢法務局、司法機關、廉署、律師公會及會計專業團體意見,去年九月舉行了一次講解會。政府覆委員會時亦未有回應具體諮詢內容。基於法案涉及面廣泛,委員會認為有需要進一步聽取公眾意見,故決定兩個月諮詢,公眾可透過信件、電郵向委員會提交意見。

    昨日會議中,完成一百六十至一百八十四條條文的討論,關注到稅務當局要求提出保全措施(即禁制令)後,何時要向法院提交主案,現行民法限十至三十日內,但法案並無設期限。

    就稅務執行廳的權力,規定公司須讓有關人員進入,並提供會計資料;對不合理阻止或拒絕者,可構成普通違令罪。委員會質疑需否設普通違令罪,現是稅務執行程序,有關人員已有執行名義,而非稽查程序,而印花稅規章修改針對稽查監察工作,亦無設普通違令罪。

    對於參與稅務執行程序的工作人員,法案規定如故意遲延提起稅務執行程序或未及時執行查封批示,以致未能找到被害人執行人的足夠財產,須就該等債款負補充責任。委員會關注會否有清晰的法定期間規定,取代“遲延”、“未及時”,使更具可操作性。

3上一篇  下一篇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