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爆竹煙花的規定
爆竹一聲除舊歲,農曆新年燃放爆竹、煙花,是中國人的傳統習俗,象徵辭舊迎新、平安吉祥。不過,基於安全考慮,很多地方都有禁止或限制燃放爆竹、煙花的規定,澳門也不例外。
在澳門,根據第四九 / 九八 / M號法令的有關規定,一般情況下,燃放爆竹、火箭或煙花,須獲得治安警察局或海事及水務局發出的許可,且須在法律允許的時段及地點進行。例如:商店老闆想在開張時放爆竹,根據上述法令第六條的規定,應向治安警察局申請“燃放爆竹許可”。
不過,在農曆新年期間,在法律所指定的地點燃放爆竹、火箭或煙花,就無須申請許可及准照。根據市政署的公佈,二○二五年農曆新年允許燃放爆竹、火箭或煙花的地點是澳門孫逸仙大馬路(近旅遊塔新城填海地)、氹仔史伯泰海軍將軍馬路近海傍處,有關燃放的期間和時段可以瀏覽巿政署網頁(www.iam.gov.mo/c/notice/detail/32caea37-271f-4c64-9515-60095403cd58)。
提提大家,當燃放爆竹、火箭或煙花時必須注意安全,以免發生意外。如果不慎對他人的身體或財物造成損害,不論有否過錯,都須向有關人士承擔民事損害賠償的責任。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四九 / 九八 / M號法令第六、八、十五、二十及廿一條。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