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涉洗錢案更審仍判免訴
【香港中通社九日電】台灣當局前領導人陳水扁被控於台北一○一前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涉嫌洗錢,台北地方法院認定追訴權時效已完成,判決免訴,台“高等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台北地院日前更一審仍判決免訴。
綜合台媒報道,陳水扁、吳淑珍夫婦被控收受陳敏薰一千萬元(新台幣,下同)賄款,幫陳敏薰取得台北一○一董事長位置,陳水扁夫婦分別被依貪污罪判刑八年定讞。“高等法院”審理時,認定陳水扁是洗錢共犯,由檢方重新調查。台北地方檢察署偵辦後,依洗錢罪起訴陳水扁。
一審免訴遭撤
台北地院審理期間,因陳水扁身體原因,裁定停止審判。去年五月,台北地院認定追訴權時效已完成,判決免訴。檢方則認為判決程序有瑕疵等理由提起上訴。台“高等法院”認為,原審以追訴權時效完成,即作出免訴判決,其訴訟程序難認妥適,發回更審。
拖過追訴時效
台北地院更一審認為,陳水扁被訴涉犯洗錢罪,法定刑期為五年,依照修正前“刑法”規定,此案追訴權時效期間十年。因審判不能進行而停止期間兩年半,合計十二年半;再加計檢察官行使追訴權期間四年一個月十二日、北院行使追訴權期間三月十八日,共計十六年十個月三十日,犯罪之追訴權時效已完成,判決陳水扁免訴。可上訴。
台北地檢署對此表示,待收到判決後,研議是否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