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訓專業團隊 及時調解家事
正在立法會細則性審議的《家事案件調解制度》法案,有望在今個立法會期完成審議。政府冀法律公佈後半年生效,讓社工局在過渡期間訂立調解員名單和培訓,以及與社服機構簽訂合作協議等,進而為有需要家庭提供調解服務。
家事案件何以要調解?核心目的在於通過非對抗方式解決紛爭,減少進入訴訟後因而衍生的對立情緒,有助家庭成員之間的溝通和理解。觀乎內地及鄰近地區,家事調解制度已推行一段時間,經驗成熟。家庭紛爭案件如離婚、分居、婚姻無效或撤銷,以至解決子女監護權、探視安排等親子問題,可透過雙方調解化繁為簡。
政府立法的初衷,是鼓勵有需要人士以調解代替訴訟來切實解決家庭爭議,讓家庭成員理性面對所要面臨的問題,走出傷痛,及早重塑正常生活。家事案件具有親屬倫理及可修復等特性,與一般民事糾紛所具備的對抗特性不同,適宜以更和諧的方式來解決。
據不完全統計,本澳每年約有一千宗涉家事的訴訟,其中約七成五涉有未成年子女的“兩願離婚”,還有二百宗涉訴訟離婚、行使親權、扶養和分配家庭居所。若能妥善發揮家事調解功能,起碼令雙方能重新思考問題,避免一時衝動,即使最終仍無法挽回,也可減少傷害及衝突,分手亦是朋友。
清官難審家庭事,局內人往往難以心平氣和面對矛盾和紛擾,換來是互相指責、抱怨,甚至由家人變成仇人,此時若有調解員以局外人身份介入,一句說話或更勝當事人萬般爭執。家事調解制度要行之有效,需要專業的調解人員。因此當局須未雨綢繆,透過與社服機構等合作,培訓足夠具能力擔任家事調解員的專業社工。應考量拓寬調解員資格專業範圍,形成更多元化的專業家事調解團隊,彰顯家庭調解制度的效用,及時介入需要調解的家庭紛爭,令更多家庭能重拾和諧,亦是立法的初心。
夏 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