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出“商業名稱繼續使用聲明”(續公司名)
第18/2024號法律《物業、商業登記及公證的電子化》已於去年十二月一日生效,當中規定符合法定情況的公司或常設代表處須於作出設立登記或註銷營業稅登記的翌年起,每年向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出商業名稱繼續使用聲明(續公司名),今日將為大家介紹有關規定。
適用對象
須作出聲明的情況如下:一、已作出設立的商業登記但未作財政局營業稅登記的公司或常設代表處;二、公司的財政局營業稅登記已註銷但尚未作出業務中止或解散的商業登記;三、常設代表處的財政局營業稅登記已註銷但尚未作出其關閉的商業登記。
作出聲明的人士
如屬公司,任一股東、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秘書可代表作出聲明,如屬常設代表處,則代表人可代表作出聲明。上述人士可透過親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提交聲明書,或透過一戶通或商社通於線上作出聲明。
順帶一提的是,透過商業登記訊息平台查詢公司或常設代表處資料時,倘該公司或常設代表處需要續公司名,將出現相關續公司名的提示。
未作出聲明的後果
未有按規定作出聲明,商業登記證明、書面報告及商業登記訊息平台上將載明未作出聲明的情況。此外,如連續三年均未有按規定作出聲明,商業及動產登記局將依職權宣告有關商業名稱失效,並在其名稱註明“商業名稱已失效”。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18/2024號法律《物業、商業登記及公證的電子化》第12條的規定。(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