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琴規範證照地名使用
【本報消息】橫琴將規範使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或“廣東省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字樣。
據廣東省人民政府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工作辦公室、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執行委員會昨日公佈:為貫徹落實《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總體發展規劃》,解決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範圍內地名使用不統一問題,就“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名稱使用規範通告如下:
一、合作區各相關單位新核發的證照應規範使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或“廣東省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字樣,不再使用“珠海市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珠海市橫琴”“珠海市香洲區橫琴鎮”“珠海市橫琴新區”等字樣。
二、合作區各相關單位應有序開展證照變更工作,做好各項服務保障,簡化變更換證程序。對已核發的證照,在有效期內可正常使用,不強制要求變更。
三、本通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