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大民事登記局受理兩願離婚的範圍
自二〇二五年一月一日起,增加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可於民事登記局辦理兩願離婚,換言之,不論夫妻是否有共同所生的未成年子女,均可向民事登記局申請兩願離婚。今日將為大家介紹辦理兩願離婚(有共同所生的未成年子女)的條件及流程。
辦理條件
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夫妻雙方同意離婚;二、結婚超過一年;三、夫妻其中一方在澳門居住;四、已就以下三項事宜達成協議:(一)配偶間的扶養給付;(二)共同所生的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行使;(三)家庭居所的歸屬。
辦理兩願離婚的費用為一千五百澳門元。
辦理流程
一、向民事登記局提交兩願離婚的申請。二、登記官預先審議申請及協議內容,如通過,則送交檢察院發表意見;如不通過,將要求雙方修改,若不修改,即駁回離婚請求。三、檢察院審議親權協議,如通過,民事登記局將訂定離婚會議日期;如不通過,雙方須按檢察院意見修改協議或提交新協議,以供檢察院重新審議。四、召開離婚會議。五、倘雙方當事人在會議中明確表示離婚,則現場宣佈離婚並認可協議。
* 登記官及檢察院將按行使親權協議是否足夠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作出適當審議。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法典》第一六二八條及第一六三〇條,以及《民事登記法典》第二〇四條至第二〇六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