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診療臨時准照下月截申請
【本報消息】《動物診療及商業業務法》已於今年四月一日生效,當中規定動物診療活動場所及動物商業業務場所在法律生效日前已開業一年或以上,符合過渡規定要件且有意繼續經營的業界,須於明年一月廿五日前向市政署申請臨時准照,市政署呼籲業界盡快提交場所准照申請。
市政署昨日上午十一時在大樓會議室舉行記者會,管委會委員關施敏、動物檢疫監管處長蔡淑儀、公民教育處職務協調員陳紫鳳介紹有關工作。
四月起須持牌經營
《動物診療及商業業務法》設有過渡制度,符合過渡規定的場所可繼續營運至明年三月卅一日。其後,所有動物診療、繁殖、售賣、寄養四類場所均須具准照方可經營,否則將被視為無牌營業。倘場所負責人有意在上述過渡期後繼續經營,可於明年一月廿五日前向市政署提交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將獲發有效期為兩年的臨時准照(臨時准照有效期自明年四月一日起至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以協助業界有充足時間適應新法各項規定。
准照貼場所顯眼處
法律訂明場所准照持有人須遵守一系列的義務,包括必須將准照張貼於場所顯眼處。如居民發現場所無牌經營或其他違法情況,可向市政署反映。為讓業界掌握法定要求及依法履行自身義務,市政署先後舉辦多場講解會,並持續透過日常巡查作推廣宣導,協助業界依法經營及順利過渡。有關辦理場所准照之申請手續及須知可於市政署網站“營運場所及宣傳物”欄目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