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top top
第A10版:澳聞 上一版3  4下一版  
      本版標題導航
鏈博會閉幕簽約金逾千五億
澳企參鏈博會洽談業務拓商機
民眾建澳倡引特色食肆吸客
法研會倡訂分數恢復機制
《澳門消費》新期出版
     [ 設為首頁 ] | | [ 返回主頁 ] |
今日日期:     版面導航
當前報紙日期:
2024 12月1日 星期
 
3上一篇  下一篇4  
  放大 縮小 默认        

法研會倡訂分數恢復機制



團體認為《道路交通法 》需要探討設立分數恢復 機制


何家濠

    完善道路法扣分制懲教並行

    法研會倡訂分數恢復機制

    【本報消息】就《道路交通法》引入扣分制度的修訂,相關條文並未明確規定駕駛者的分數是否會在一定期限後“清零恢復”,澳門法制研究會副監事長何家濠認為有必要探討設立相關的分數恢復機制。

    何家濠表示,一個完善的扣分制度,應當包括讓駕駛者通過一段時間的安全駕駛,證明自己已糾正過錯,從而重新獲得完整分數。這樣做一方面可以教育和鼓勵違規駕駛者遵守交通法規,督促其養成良好的駕駛習慣;另一方面也給予他們改過自新的機會,體現法律的公正與寬容,符合以人為本的立法理念。

    借鑑內地香港經驗

    他表示,參照內地和香港的記分制度,均設有根據記分周期恢復分數的機制。例如內地《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明確指出,駕駛人在每個記分周期內未累積記滿十二分,且已按規定接受處理的,記分在記分周期結束後予以清除;若記分未達十二分但尚有違法行為未處理完畢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周期。由此可見,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未再次違規,且履行了相應的處罰義務,其記分將在周期結束後自動清零,給予駕駛者重新開始的機會。

    香港的記分制度亦有類似規定。在“違例駕駛記分制度”下,只有當駕駛者在任何連續兩年內被記分累計達到指定水準時,才會引發相應的行動或處罰措施。

    鼓勵駕者改過自新

    事實上,在同一法案中,對於累犯的規定也是基於一定時間內重複違規的概念。具體而言,只有在上一次輕微違規後兩年內再次實施相同的輕微違規,才視為累犯。即使在刑事犯罪領域,也有關於權利恢復的相關制度規定。儘管交通違規的性質有所不同,但基於相同的法理,應當在扣分制度中設定相關周期,給予駕駛者通過一段時間的安全駕駛來恢復分數的途徑。

    他建議在法案中引入在一定記分周期後恢復駕駛分數的機制。例如,駕駛人在規定的記分周期內(例如十二個月或廿四個月)沒有再次發生記分違規後果,期滿後其分數可恢復至十二分。此舉將更好地平衡懲罰與教育的效果,既維護交通安全,又體現法律的公正與人性化,給予駕駛者改過自新的機會,有助構建更和諧、可持續的交通法規體系。

3上一篇  下一篇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