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騙貸案一判囚十四脫罪
【本報消息】華人銀行一宗涉及約四點五六億元損失的貸款詐騙案,牽涉十五名被告。案件昨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初級法院宣判,當中缺席審訊的商人劉海貴被判十三項相當巨額詐騙罪、三項偽造文件罪的罪名成立,合共判處十八年徒刑的單一刑罰,其餘十四名被告裁定所有罪名均不成立;已羈押的五人獲釋放,其餘九人的強制措施立即消滅。
案情指出,前華人銀行行長邱慧珠與商人劉海貴涉嫌為犯罪集團領導人。劉海貴與親屬及夥伴成立多家公司,涉通過偽造工程及合作計劃文件,向華人銀行申請貸款;邱慧珠等銀行人員則涉嫌放寬貸款審批流程,批准多筆違規貸款,導致銀行損失約四點五六億元。嫌犯們被控犯罪集團、相當巨額詐騙、偽造文件等罪名。
無法證實屬犯罪集團
合議庭主席盧映霞宣判指出,根據證據分析,無法證實邱慧珠及劉海貴等人之間存在最起碼的組織性結構關係,他們之間的關係僅限於銀行職員與貸款人及擔保人,也沒有如典型犯罪集團般有成員聚會的總部或地點。單憑多名被告之間空洞及鬆散的關係,並未足以認定他們之間存在為着以犯罪為目的而形成或參與一個具持久性、穩定性的組織的實質證據,所以法院未能將案中各人的參與情況推斷為一種符合罪狀的犯罪集團關係。所以裁定邱慧珠、劉海貴的犯罪集團領導罪名不成立,其餘十三名被告的參與犯罪集團罪名同樣不成立。
五職員未違謹慎義務
盧映霞表示,案發期間,華人銀行未有就銀行職員如何核實客戶提交貸款文件真實性制定具體指引,法院認為五名銀行人員在接收文件的過程中未有違反一般的小心謹慎義務,他們在審視案中合同文件真偽性上未發現到不妥之處,但並不等同五人與其他被告合謀詐騙,應將詐騙的犯罪意圖與對風險的錯誤評估區分開來。
法院認為未有足夠證據證實他們五人與劉海貴有貸款背後的利益輸送關係,且未見劉海貴向他們提供不當利益或好處,從案中事實所見,並未足以認定他們之間存在共同合意的實施詐騙行為的關係。至於其餘被告,雖與劉海貴有親屬關係,但無證據顯示他們知情或參與詐騙銀行及偽造文件。
對於檢察院控告劉海貴觸犯十三項相當巨額詐騙罪、兩項偽造文件罪、二十七項偽造文件罪(依不同條款)。盧映霞宣判指出,劉海貴作為事件的主導者和得益者,認定劉海貴以虛假合同文件向銀行申請貸款,為獲得不正當利益並知悉自己已沒有足夠還款能力下,仍誤導銀行向其批出案中的貸款,令銀行造成財產損失。
劉海貴被判18年徒刑
盧映霞指出,雖然劉海貴屬於初犯,但考慮到其行為對社會及本澳金融業務造成重大的負面影響,故採用徒刑的方式。劉海貴被判處十三項相當巨額詐騙罪、三項偽造文件罪罪名成立,合共判處十八年徒刑的單一刑罰。
法院裁定邱慧珠、鄭澤宗、岑家亮、吳敏遠、邊南翔、劉海欽、王建芬、劉海燕、吳杭、劉國民、陳建泉、伍迅波、鄒燕雲、周大衛觸犯的多項相當巨額詐騙罪、及或偽造文件罪罪名均不成立。旁聽宣判的一眾親友曾一度鼓掌。
案中六名被告出席,當中被羈押的邱慧珠、吳敏遠、鄭澤宗、劉海欽、伍迅波獲得釋放,岑家亮的強制措施消滅,有人與親友相擁,喜極而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