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銀原董事長劉連舸判死緩
【據新華社濟南二十六日電】二十六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劉連舸受賄、違法發放貸款一案,對被告人劉連舸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劉連舸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違規放貸逾卅三億
經審理查明:二○一○年至二○二三年,被告人劉連舸利用擔任中國進出口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行長,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行長,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融資、項目合作、人事安排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一點二一億餘元。二○一七年底至二○二○年初,劉連舸在擔任中國進出口銀行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行長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明知相關企業不符合發放貸款條件,違反法律規定,推動向相關企業發放貸款共計人民幣三十三點二億餘元,造成本金損失人民幣一點九○七億餘元。
認罪悔罪從輕處罰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連舸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劉連舸收受賄賂後為多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違法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且造成特別重大損失,亦應依法懲處,並與其所犯受賄罪並罰。
鑒於劉連舸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事實和絕大部分違法發放貸款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大部分已追繳,具有多個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所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對其所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