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糊不清
正在立法會細審的《道路交通法》,部分條文十分模糊。單單建議駕駛時禁止使用流動電話、其他電信工具和影視設備,但提供行車輔助的設備除外已不清晰。禁止使用手機大家有共識,惟現時很多車輛的輔助泊車系統,均會顯示在影視設備的屛幕上,例如倒車時顯示車尾的影像。惟當車輛行駛時,這個屛幕旣可能顯示導航系統的路線圖,亦可能是乘客觀賞的娛樂節目。在執法時如何介定,總不能車內有屛幕即視爲使用影視設備吧。
另外,目前很多外賣員均在電單車上放置一個手機架,然後使用手機導航。這點理應納入駕駛者使用手機,惟這又是提供行車輔助設備,是否又除外呢?凡此種種,均要有清晰的界定,否則在執法時將會“口同鼻拗”,引起執法部門與居民的矛盾。
另外是一些道路超速罰則。城市道路限速無可厚非,但一些地點可說是駕駛者的陷阱,只要執法者願意,可說長罰長有。例如,松山隧道羅理基出口的行車天橋,限速四十公里,但這條天橋是下行的,且經過隧道後有一段短小的斜坡,駕駛者自然要加油上斜。當轉爲下斜時,甚難將車速立即降至法例規定,極易超速。當局又擬將在橋樑、引橋等的超速罰款加至九百元,不惹起民怨才怪。
秦 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