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為賭博的不法借貸的規定
第20/2024號法律《打擊不法賭博犯罪法》於十月二十九日生效,該法對不法賭博及相關不法行為的處罰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今天本欄將為大家介紹有關為賭博的不法借貸的規定。
根據《打擊不法賭博犯罪法》第10條第1款規定,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獲得財產利益,向他人提供款項或任何其他資源以供賭博之用的人,均可構成“為賭博的不法借貸罪”,犯罪行為人可被判處一年至五年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上述條文第2款,在娛樂場作出的消費借貸(即借款行為),推定是為賭博提供;所有特別用於經營幸運博彩的附屬設施及其他從事藝術、文化、康樂、商業或與酒店業相關的活動的鄰接設施,均視為娛樂場。
另外,該條文第3款還規定,如向消費借貸借用人(即借入款項的人)提供上指不法借貸,並藉此索取或接受其身份證明文件(例如居民身份證、護照)作為保證,犯罪行為人更可被判處二年至八年徒刑。
不過,對於借款人而言,其消費借貸行為則不受處罰。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20/2024號法律《打擊不法賭博犯罪法》第10條的規定。(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