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勸誡制度 恐罰金過重
導遊履職不戴證擬罰兩萬
【本報消息】立法會二常會昨續與政府代表細則性審議《旅行社業務及導遊職業法》法案。會後,委員會主席陳澤武、秘書林倫偉總結指法案建議導遊於執行職務時須履行佩戴導遊證的義務,否則可罰一至兩萬元,且沒有勸誡制度。委員會認為罰金過重,政府表示會重新考慮罰則及勸誡制度的適用範圍。
會議下午三時舉行,旅遊局長文綺華等政府代表列席,會議歷時約兩小時。陳澤武引述政府提交的最新數據,截至十月三十一日,本澳持牌導遊共一千八百二十一人,精通粵語八百〇九人,普通話一千二百〇七人,英語一百五十六人,日語七十五人,其他小語種有廿三人。法案規定從事導遊職業者必須為本澳居民,但在缺乏精通特定外語的本地導遊時,可根據聘用外僱法,以具期限方式申請聘用具適當資格的非本澳居民擔任導遊職務。他引述政府解釋,引入外僱作為外語導遊是以補充和不足作為前提,輸入過程亦會作出相應規範,包括需取得法規規定的學歷,同時須履行“使用導遊證所載語言或方言”等義務。即使聘請相關語種的非居民,亦要求其為該語種的國籍人士,如聘請精通俄羅斯語言的非居民導遊,對方亦需為俄羅斯籍,而非精通俄羅斯語的其他國籍人士,避免出現不當競爭的情況。
另外在法案過渡及最後規定條文中,就“接送員”方面,陳澤武引述政府解釋,由於過去導遊資源不足,同時有大量遊客,因此設立接送員工作,僅負責接送遊客的工作,如在機場和口岸接送遊客至酒店等。法案規定,法律生效後,旅遊局將不再發出任何接送員工作證或將之續期,法案生效前已發出的接送員工作證維持有效,直至有效期屆滿為止。現時持有當局發出有效接送員工作證的人士尚有二十人,法案為持證接送員設立過渡規定,即不具備旅遊大學開辦的導遊課程的入學要求,亦可自法案生效之日起一年內,經修畢該導遊課程且成績合格後向旅遊局申請並獲發出導遊證。政府表示,法案的立法原意是希望確保旅遊素質,促進旅遊業的可持續發展,讓相關人士拓展更多就業機會。有議員關注過渡期一年時間是否太短,如持證的接送員在過渡期間多次考試成績不合格又該如何處理,政府回應會繼續完善行文,讓其更加明晰。
陳澤武表示,下階段政府將提交新文本予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