咬文嚼字
“甲隊大勝乙隊”,當然是:甲勝,乙敗。那麼,“甲隊大敗乙隊,”順理成章:甲敗,乙勝了。聽慣聽熟,球賽直播時的詞語,許多時,是不講邏輯的,不那麼順理成章……。
其實,“甲隊大敗乙隊”;跟“甲隊大勝乙隊”,意思一樣。若要表達“甲敗乙勝”,須加上“於”字:“甲隊大敗於乙隊”。文縐縐、字卙句酌討論娛樂新聞,口惹懸河的體育評述,來自大學講師的鴻文:池威霖先生。
娛樂新聞、體育新聞,從來影響最廣泛,男女老幼,紅黃藍白黑;甚至,高層人物評論娛樂新聞,政要出席體育場合,屢見不鮮,報道這些草根新聞,用語那麼嚴謹嗎?毫無疑問,早引起高人學者的注意。能具體地將用語提高到文學層面,太難能可貴,亦深層次娛樂之一:寓娛於教!是麼?
鴻文介紹——早前巴黎奧運,近來的世界盃短池游泳賽,“我都看得不亦樂乎,但也不斷聽到體育評述員說運動員“寓賽於操”,究竟,評述員想說甚麼?我猜他們想表達的,其實是“寓操於賽”:藉着比賽,達到操練的目的……。”
“這種寓A於B”的模式,應用起來之所以會錯,因為,搞錯了A跟B的關係。《新華漢語詞典》的“寓”字條目內,有隱含的定義。而《現代漢語詞典》“寓”字下,有“寓於”一詞,定義為“包含在(其中)”。於,就是在,所以,寓A於B的意思,應該是“A包含在B中”,可以用實例來證明——
寓教於樂!意思是,“在娛樂中寄託教育的作用”。寓禁於徵!定義是“加重稅捐”,迫使自動經營,以達到禁止的目的。
寓兵於農!就是“人民平時在家耕種,戰時則當兵打仗”,都符合“A包含在B中”的用法。
寓工作於娛樂,就是“在娛樂中工作”;若想說,“在工作中找尋樂趣”,那就應該改為“寓娛樂於工作”。
評述員會用“以下犯上”來形容強弱對手,恐怕不妥。“犯”,指冒犯,違逆,顯然不適宜於比賽,而且涉及階級觀念,有違體育平等精神。
後記:將體育娛樂包含於教育中,在下仍是娛樂與工作搞不清,還是多謝池威霖先生珍貴的一課。
高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