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遺不報須負刑責
路不拾遺是良好品德,但面對路上財物時,部分人難抵禦心中佔為己有的慾念,墮入法網。近年本澳拾遺不報的案件有所增加,涉案者更涉及長者、遊客及外僱等,均須承擔刑事責任。
近日接連發生女長者拾獲他人環保袋、內地夫婦與子女遊澳期間拾獲銀包、外僱拾獲智能手錶等據為己有的案件。由此可見,現時部分人法律意識不高,仍心存“地上執到寶,問天問地攞唔到”的錯誤觀念,看到財物易動貪念,構成犯罪。
要知道,即使他人不小心掉失自己的物品,並不代表可隨意據為己有。倘有人不慎在公眾地方遺下財物,不論現金、錢包,還是手機等,他依然擁有這件財物的所有權。將拾得或發現他人之物不正當據為己有,將觸犯刑法,可處最高一年徒刑或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為此,宜加強全社會的普法工作,特別是針對近年拾遺不報案件較多涉案的群體,多渠道宣傳相關法律,讓他們知悉法律後果,扭轉觀念。鼓勵大眾在拾獲他人財物且知悉有關物主時,應通知物主並將財物返還;若不知悉物主時,便應盡快送到就近警局,讓物主認領,以便失物早日物歸原主,切勿因一時貪念觸犯刑法。
悅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