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於顯眼處 違者最高罰兩萬
旅社導遊帶團擬持證上崗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十時舉行會議,繼續細則性討論《旅行社業務及導遊職業法》法案。法案建議導遊在執行職務時,必須佩戴導遊證,需置於使人易於識別其身份的顯眼處,違者罰款一萬至兩萬元。
擬停發接送員證
委員會主席陳澤武、秘書林倫偉會後向傳媒總結時稱,議員對導遊的身份識別相關條文有不同的意見,有議員認為對比現時罰款一千至五千元,法案建議的罰款太高。陳澤武引述政府代表解釋,導遊是前線人員,若導遊的服務不佳,對澳門旅遊城市形象影響很大,故要加強罰則。
有議員不接受政府解釋,認為可用電子證,又關注若遺失導遊證,當局何時補發、會否影響工作等,委員會希望政府進一步說明導遊證的重要性。
法案亦建議,法律生效後,旅遊局不再發出任何接送員工作證或將之續期,但可在法律生效之日起一年內,經修畢澳門旅遊大學開辦的導遊課程且成績合格後,向旅遊局申請並獲發導遊證。
法案又建議,僅獲旅遊局發出導遊證者,方可在澳門特區向顧客及團員提供本法律規定的導遊服務,並建議導遊僅可經旅行社指派而提供導遊服務。但有兩款例外情況,一是提供服務者與接受服務者因親屬、工作、學習或其他私人關係而互相熟悉,且因該等關係而無償提供相關服務;二是商業、教育及文化機構在某一固定地點的範圍內,就該地點的歷史、文化及生態環境方面提供解說服務。
清晰休企學習團
陳澤武引述政府代表解釋,商業機構納入例外情況是因舊區活化,不排除休企安排人員在活化項目內解釋歷史、文化及生態環境情況,有關服務可以有償或無償;委員會亦關注到學習交流團、社團所屬的範圍及情況,則需要政府進一步解釋例外的情況。
此外,委員會關注旅行社擔保金的運作問題,認為部分條文表述不夠清晰,將要求政府進一步解釋。是次會議完成討論政府回覆委員會早前提出的問題清單,下次會議將邀請政府代表列席,進一步解答議員提出的新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