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零團費” 要求提供服務報價
旅社法禁地接社低於成本接團
【本報消息】立法會二常會昨續審《旅行社業務及導遊職業法》法案。該法禁止地接社收取低於成本的價格,以打擊及規管“零團費”旅行團。二常會主席陳澤武會後總結稱,委員會關注如何訂定成本價,引述政府回覆稱,旅遊局透過定期檢查或處理投訴時,要求旅行社提供相關服務、旅遊產品的報價,例如旅遊巴、餐飲、表演等收據資料,供局方調查搜證,判斷有否低於成本價格。
陳澤武、秘書林倫偉會後總結表示,是次會議繼續討論政府回覆委員會早前就法案提出的問題清單,會上花較多時間討論法案第六十六條禁止地接社就其提供的服務收取低於成本的價格。他們引述政府回覆提到,過往“零團費”旅行團亂象叢生,如出現地接社強迫團客購物、強迫參與自費活動等情況,希望立法規範杜絕有關情況,以提升本澳的旅遊形象。
擔任技術主管要件
此外,法案建議擔任旅行社技術主管職位者必須為澳門特區居民,且須符合任一要件,三個要件之一是具兩種語言的書寫和口語能力,其中一種為澳門特區的正式語文。而申請人語言學歷要經旅遊大學審查並發出具約束力意見書,由旅遊局核實申請人是否符合要件。委員會關注有關條文是放寬還是收緊?政府回覆指出,申請人只要符合任一要件都可,故認為有所放寬。法案要求每間旅行社至少有一個技術主管。陳澤武引述政府表示,截至五月三十一日,本澳現有一百九十四間持牌旅行社,有二百○七個技術主管,當中二百○五人符合說寫兩種語言,僅兩人未符合要件。
倡轉讓通知期縮短
法案建議顧客可將合同讓予第三人,毋須取得旅行社同意。通知旅行社的時間由最遲於預訂出發日前至少五日改至三個工作日;屬於長途海上或空中旅程,則由過去十日縮至五個工作日。陳澤武指出,有旅遊業界的委員認為,條文不利旅行社,並且希望維持原有日數,政府解釋是參考葡國及國家的旅遊法律,但未有提及其天數。
至於出發後如無提供合同規定屬重要部分的服務,旅行社須在不調升價格的情況下,確保向顧客提供等同於合同所定的服務。陳澤武引述政府表示,所謂重要部分的服務,即指旅行團的“賣點”服務,舉例如“潛水團”,賣點便是潛水。委員會認為解釋清晰。
陳澤武表示,下周會議將由六十七條起續審,完成後將邀請政府代表到立法會作進一步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