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top top
第A04版:澳聞 上一版3  4下一版  
      本版標題導航
東望洋燈塔開放引客參觀
新聞特搜
一覽無遺
旅局:所有個案依程序跟進
家調會倡拓寬家事調解員資格
中年女墮“公檢法”失廿六萬
本地婦信用卡疑遭盜刷九百五
鐵馬貨車相撞外賣騎士送院
青年墮網購門票騙局失三千二
青年裸聊遭多方勒索失十五萬
有關樓宇管理機關的會議
     [ 設為首頁 ] | | [ 返回主頁 ] |
今日日期:     版面導航
當前報紙日期:
2024 10月21日 星期
 
3上一篇  
  放大 縮小 默认        

有關樓宇管理機關的會議

(法務局供稿)


    有關樓宇管理機關的會議

    上周為大家介紹了有關樓宇管理機關成員的義務,今天將為大家介紹與管理機關會議相關的規定。

    管理機關的會議規則

    除了樓宇的規章或“小業主大會”決議另有規定之外,如果管理機關成員超過一名,必須遵守以下規則:1. 由管理機關成員選舉其中一名成員為主席;2. 如表決時票數相同,主席所投的票具決定性;3. 管理機關經主席或過半數成員召集而舉行會議;4. 管理機關的決定僅在過半數成員出席下方可作出,且須經出席會議的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管理機關的會議錄及決定

    1.管理機關進行會議必須繕立會議錄,並至少載有以下內容:

    (1)會議的地點、日期、開始及結束時間及議程;(2)主持會議者的姓名;(3)所建議決定的實質內容及有關表決的結果;(4)所有出席會議成員的簽名。

    2. 管理機關的會議錄副本,應在會議舉行後的十日內,在樓宇入口的大堂,或如分層建築物由多幢樓宇組成時,則在每幢樓宇入口的大堂,又或在小業主的共同通道中的某一地點張貼,為期至少十五日;如有部分小業主只懂另一種正式語文(例如葡文),應盡可能附同相應的譯本。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4/2017號法律第41條至第42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21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聯絡方式。)

    (法務局供稿)

3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