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勿以婚試法
如果兩人於澳門民事登記局辦理結婚,但真正的意圖並非締結婚姻,而是為了協助一方在澳門居留,從而享受有關福利及權利,這種情況就是我們經常聽到的所謂“假結婚”。“假結婚”屬刑事犯罪,今日小錦囊會為大家介紹相關法律的規定。
針對“假結婚”行為,根據第16/202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第78條規定,以使他人或本人取得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留許可或逗留特別許可作為決定性動機而虛偽結婚、事實婚、收養或訂立勞動合同,並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當局辦理相關申請手續者,處兩年至八年徒刑。
怎樣才會構成上述犯罪?澳門中級法院第446/2023號刑事上訴案中對該罪的犯罪構成有以下論述:“第16/2021號法律第78條之規定所處罰的並非是虛偽的婚姻、事實婚、收養或勞動合同等民事不法行為本身,而是藉由該等行為而向本澳當局辦理居留許可或逗留特別許可之申請手續的行為。故此,該罪的構成要件包括:
1)實施了虛偽的結婚、事實婚、收養或訂立勞動合同的行為;
2)存在使他人或本人取得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留許可或逗留特別許可的決定性動機;
3)上述虛偽行為實際上被用作向本澳當局要求實現應予譴責的目的,即以虛假的方式申請居留許可或特別逗留許可。”
值得一提的是,作出上述“假結婚”行為除須承擔刑事責任外,因“假結婚”而取得的居留許可亦會被廢止。正所謂“一次假結婚,手尾有排跟”,切勿“以婚試法”。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6/202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第78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