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樓宇管理機關成員的義務
上周介紹有關樓宇管理機關的組成,今期為大家介紹管理機關成員的義務。
管理機關成員的義務
根據第14/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第47條第1款的規定,管理機關成員應謹慎及善意地執行職務,且他們在執行職務時所作出的行為,例如:編製及提交上年度的帳目及本年度預算;設立共同儲備基金等,應以符合“小業主”的利益為原則。
管理機關成員除須遵守法律或分層建築物的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必須遵守下列兩項義務:
(一)創設條件使“小業主”在有需要時候能與其聯絡;
(二)平等及公平對待“小業主”。
終止職務時應履行的義務
當管理機關成員終止職務(例如因任期屆滿而終止職務)時,有關成員應將下列文件交予在任或接替其職務的成員:
(一)其所管領的所有文件、設備及其他屬樓宇的財產;
(二)“小業主”或第三人對樓宇的債務清單;
(三)服務提供者(例如管理公司)的資料及該服務提供者所持有的相關文件清單;
(四)涉及共同部分的保險合同的相關資料;
(五)截至職務終止日的帳目報告。
下星期將為大家介紹與管理機關會議相關的規定,敬請留意。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4/2017號法律第47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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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