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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9版:澳聞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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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專家研討青少精神健康
“樂獅蓮城”籲關注精神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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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一答之行使“告訴權”(二)
今多雲空氣不良
(新聞小語)新特首將誕 交接工作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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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10月1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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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一答之行使“告訴權”(二)

法務局供稿


    一問一答之行使“告訴權”(二)

    上星期本欄為大家介紹了在澳門刑法中,如果屬於“半公罪”的罪名,被害人或法律規定享有告訴權的人必須向司法機關提出告訴的規定。今天將為大家介紹告訴權的消滅、放棄告訴權和撤回告訴的規定。

    問:提出告訴有沒有期限的?

    答:是有期限的。告訴權自告訴權人知悉事實及知悉作出事實的正犯之日,或自被害人死亡時,或自被害人成為無能力人之日起計,經過六個月消滅。如果案件中有數名告訴權人,則行使告訴權期間各自獨立計算。

    問:告訴權人可以放棄告訴權嗎?

    答:可以的。不過,如果告訴權人明示放棄告訴權,或作出可確實推斷放棄告訴權的事實,則不得行使告訴權。

    問:告訴權人可以撤回告訴嗎?

    答:可以的。如果嫌犯不反對撤回告訴,告訴權人得在第一審的判決公佈前將告訴撤回,而撤回後不得再行告訴。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一○七條及第一○八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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