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一答之行使“告訴權”(二)
上星期本欄為大家介紹了在澳門刑法中,如果屬於“半公罪”的罪名,被害人或法律規定享有告訴權的人必須向司法機關提出告訴的規定。今天將為大家介紹告訴權的消滅、放棄告訴權和撤回告訴的規定。
問:提出告訴有沒有期限的?
答:是有期限的。告訴權自告訴權人知悉事實及知悉作出事實的正犯之日,或自被害人死亡時,或自被害人成為無能力人之日起計,經過六個月消滅。如果案件中有數名告訴權人,則行使告訴權期間各自獨立計算。
問:告訴權人可以放棄告訴權嗎?
答:可以的。不過,如果告訴權人明示放棄告訴權,或作出可確實推斷放棄告訴權的事實,則不得行使告訴權。
問:告訴權人可以撤回告訴嗎?
答:可以的。如果嫌犯不反對撤回告訴,告訴權人得在第一審的判決公佈前將告訴撤回,而撤回後不得再行告訴。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一○七條及第一○八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