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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7版:澳聞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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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樓宇管理機關的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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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紙日期:
2024 10月7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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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樓宇管理機關的組成

(法務局供稿)


    有關樓宇管理機關的組成

    根據第一四/二〇一七號法律《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第三條的規定,樓宇應設管理機關,今天本欄會為大家介紹有關管理機關的組成。

    管理機關的組成及其成員的報酬

    一、管理機關可由一名或多名成員組成,但如果樓宇的獨立單位多於一百個,則管理機關須至少由三名成員組成。

    二、管理機關的成員須為獨立單位的小業主,以及符合《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第六條規定的獨立單位的用益權人及預約取得人。

    三、當管理機關的成員為法人時,應指定一名自然人代表其擔任有關職務。

    四、管理機關成員不可委託他人代理執行其職務。

    五、管理機關成員的報酬由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俗稱“小業主大會”)議決通過,並按其議決的規定及條件支付,包括議決管理機關成員是否有報酬、報酬是多少等事宜。

    選出管理機關成員

    一、管理機關成員一般是由“小業主大會”選出,而在會議中,大會亦可選出有關候補成員。

    二、在下列任一情況下,任何小業主均可向法院聲請委任管理機關成員:1)在為選舉管理機關成員而召集的“小業主大會”會議中沒有選出有關成員;2)所有在任的管理機關成員因死亡、失蹤、長期無能力或被罷免等原因而無法履行職務,且未有召集“小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新選舉。

    管理機關成員的任期

    一、管理機關成員的任期不可超過三年,且須透過“小業主大會”的另一決議方可續任,任何超過三年期限的任期均視為縮短至三年。

    二、管理機關應在任期屆滿前至少三個月召集“小業主大會”會議,以便選出管理機關成員。

    三、在任期屆滿後,前任管理機關成員,須繼續擔任有關職務直至選出或委任接任的成員為止,但繼續擔任職務的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下星期將為大家介紹有關管理機關成員的義務的規定,敬請留意。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一四/二〇一七號法律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廿一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聯絡方式。)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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