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樓宇管理機關的組成
根據第一四/二〇一七號法律《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第三條的規定,樓宇應設管理機關,今天本欄會為大家介紹有關管理機關的組成。
管理機關的組成及其成員的報酬
一、管理機關可由一名或多名成員組成,但如果樓宇的獨立單位多於一百個,則管理機關須至少由三名成員組成。
二、管理機關的成員須為獨立單位的小業主,以及符合《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第六條規定的獨立單位的用益權人及預約取得人。
三、當管理機關的成員為法人時,應指定一名自然人代表其擔任有關職務。
四、管理機關成員不可委託他人代理執行其職務。
五、管理機關成員的報酬由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俗稱“小業主大會”)議決通過,並按其議決的規定及條件支付,包括議決管理機關成員是否有報酬、報酬是多少等事宜。
選出管理機關成員
一、管理機關成員一般是由“小業主大會”選出,而在會議中,大會亦可選出有關候補成員。
二、在下列任一情況下,任何小業主均可向法院聲請委任管理機關成員:1)在為選舉管理機關成員而召集的“小業主大會”會議中沒有選出有關成員;2)所有在任的管理機關成員因死亡、失蹤、長期無能力或被罷免等原因而無法履行職務,且未有召集“小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新選舉。
管理機關成員的任期
一、管理機關成員的任期不可超過三年,且須透過“小業主大會”的另一決議方可續任,任何超過三年期限的任期均視為縮短至三年。
二、管理機關應在任期屆滿前至少三個月召集“小業主大會”會議,以便選出管理機關成員。
三、在任期屆滿後,前任管理機關成員,須繼續擔任有關職務直至選出或委任接任的成員為止,但繼續擔任職務的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下星期將為大家介紹有關管理機關成員的義務的規定,敬請留意。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一四/二〇一七號法律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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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