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 權力“狗咬狗骨”的架構
美國於一七八七年制定憲法,成為最高法律,任何與憲法相衝突的法律或政策都被視為無效,所以憲法的原則和條文被認為是立國之本,高於國家、黨派、組織、企業和個人的利益。
三權分立互相制衡
美國憲法強調制衡機制 (Check and Balance) 即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政府分支的相互制約和平衡,以防止任何一方過度集中權力,每個分支互不隸屬,都有自己的明確職能和權限,同時受其他分支的監督和制約。最高法院是司法權的最高機構,被憲法賦予解釋法律的權力,包括決定聯邦或各州議會立法是否違憲的司法審查權。筆者淺見認為,美國憲法的設計基於對權力和人性不信任為前提。總統掌控的政治、經濟、軍事權力太大,因此必須“把權力限制在籠子裡”,甚至用一句粗俗的話來比喻,就是“用惡狗來看管惡狗”,多隻惡狗互相監督、狗咬狗骨,可以有助總體權力的平衡,也許這並不是最佳設計,但可能比一隻惡狗獨大要好些吧,不知閣下看法如何?
憲法不改僅限修正
兩百多年以來世界局勢和人類社會變遷巨大,憲法必然要“與時俱進”作出調整,但是美國憲法原文從來沒有進行任何改動,只以“批准憲法修正案”的方式,作為憲法的附加條款存在。
美國歷史上最重要的幾次憲法修正:1. 權利法案(一七九一年):包括前十條修正案,保障基本自由如言論、宗教、新聞、集會權、擁槍權等,以限制聯邦政府權力過大,增加對個人權利的保護。2. 第十三修正案(一八六五年):美國內戰結束後,正式廢除奴隸制度。3. 第十四修正案(一八六八年):賦予所有在美國出生人的公民身份,並確保平等保護。4. 第十五修正案(一八七○年):禁止基於種族或膚色剝奪投票權。5. 第十九修正案(一九二○年):賦予女性投票權,這是女權運動的一大勝利。6. 第二十二修正案(一九五一年):限制總統只能連任兩屆。7. 第二十六修正案(一九七一年),將投票年齡降至18歲,讓被徵召入伍的年輕人有參與政治的權力。
美國憲法的修改程序非常複雜和困難,這有效避免了當權的執政黨或總統利用強大的行政權力,強行通過對其有利的修憲法案。美國憲法制定後迄今237年來,總共有1萬多條修正案被提交到國會,最後獲得通過的只有27次,絕大部分包括執政黨和總統的提案都被否決。
憲法修改提案必須由國會兩院中2/3以上的議員,或者全國2/3以上州聯合提出。修改提案在國會參眾兩院必須以2/3以上票數通過,最後還要在全國3/4以上州議會批准後才能正式成為法律。任何政黨和領導人想修憲都極為困難。
羅斯福(Franklin Roosevelt) 在一九三二年首次擔任總統,領導美國度過大蕭條和打贏二戰,深受公眾歡迎,其後連續三次連任總統,一九四五年在任上去世。但後來許多人擔心,如果沒有明確限制,未來總統可能戀棧權位不肯下台。
美國憲法第二十二修正案(一九五一年)規定任何人不能擔任總統超過兩屆(每屆四年),背後的邏輯是一句名言:“權力使人腐化,絕對的權力使人絕對腐化。”當一個人嘗到權力的滋味,並可以長期執政,就可能濫用權力,搞個人崇拜。這個修正案促進政治上的糾錯和新領導人的出現,保持政體的活力和彈性。
美軍僅對憲法宣誓
美國憲法的重要性和神聖性被朝野政黨和老百姓廣泛認同,其超然地位更高於國家本身。美軍前參謀長聯席會議主席米利將軍在二○二○年的一次講話令人印象深刻:“我們軍隊不向國王或女王、暴君或獨裁者宣誓。我們不向某個人宣誓。我們不向一個國家、一個部落或宗教宣誓,我們只對憲法宣誓。每一個士兵,陸軍、空軍、海軍陸戰隊、海岸警衛隊隊員,都將不計個人代價保護和捍衛憲法。”
容永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