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新體制 破題共管難
深合區“四共”探索路漸入佳境
深合區實施粵澳共商共建共管共享的“四共”體制,管委會由粵澳雙方聯合組建,實行雙主任制,由廣東省省長和澳門特首共同擔任;深合區執委會的隊伍也由粵澳雙方共同組成,是承擔經濟和民生管理職能的法定機構。放眼粵港澳大灣區各大重要平台,“四共”新體制無疑是合作力度最大、創新突破最顯著的一項探索實踐。
三年來,深合區部門運作效率逐步提高、實體經濟蓬勃發展,可以看出“四共”探索之路已經漸入佳境。
新體制意味着澳門直接參與到深合區建設當中,也為橫琴帶來了本質的變化,兩種不同的制度在這裡如何磨合、共管?在深合區成立初期,深合區管理及執行機構遭遇了角色定位不清晰、法律地位不明晰等問題,權責範圍、權力來源及其邊界等問題,也亟待釐清。
隨着《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發展促進條例》和《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總體發展規劃》等關鍵文件出台,深合區逐步明確了管理機構與執行機構的權力來源、權責範圍,並建立了糾紛解決機制、人事招聘制度及保密規定等內容,有效地解決了實際運作中的問題。
從三年的運作經驗看,打通眾多建設主體之間的溝通協作渠道,是深合區健全“四共”新體制的破題之法之一。目前,深合區和廣東省、澳門、珠海市都建立了穩定的溝通渠道,推出各自的權責清單、建立糾紛解決機制。此外,現有十一個中央部委派人在深合區組成了工作專班,提高解決問題的效率。如今,《總體方案》中第一階段關於粵澳共商共建共管共享體制機制運作順暢的目標,已經基本達成,為打通琴澳協同發展渠道打下更堅實的基礎。
但是,“四共體制”要想走得更遠更穩,還有很多問題需要解決、許多細節需要持續優化。以“共管”為例,目前深合區內主要使用內地的法律法規,如果進行創新,很多情況下會涉及國家事權。透過“小切口”立法逐一解決問題,時間較長、效率較低;透過更高位的全國性法律尋求一攬子解決方案,則要綜合考量創新、發展、安全風險、地區平衡,以及深合區實際需求等各項要素之間的平衡,也絕非易事。
因此,全面確立深合區與澳門經濟高度協同、規則深度銜接的制度體系仍然任重道遠,這對於深合區建設者而言,無疑是未來的一大挑戰。
秦 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