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不履行親權的協議或裁判的規定
甲和乙在法院辦理離婚,根據法院判決,兒子的親權由乙行使,而甲須於每月十五日向乙支付五千澳門元作為兒子的扶養費。判決生效後,起初甲都有向乙支付有關扶養費,但直至最近半年,甲經常以不同藉口延遲支付或不支付扶養費。在此情況下,乙可以怎麼辦?
根據第六五 / 九九 / M號法令第一二一條的規定,如果父母一方不履行就未成年人的情況(例如行使親權或支付扶養費等)所作的協議或裁判,他方可以聲請法官採取強制履行有關協議或裁判所需的措施。同時,亦可聲請法院判處不履行的一方向未成年人或聲請人,又或同時向兩者作出損害賠償。
一般情況下,當法院收到有關聲請後,法官會傳召未成年人的父母出席會議,或命令通知被聲請人在五日內陳述其認為適宜的事情。而在會議中,經考慮未成年人的利益後,父母可以協議變更關於行使親權所作的規定(例如調整扶養費的金額)。不過,如果沒有召開會議,或未成年人的父母在會議中未能達成協議,則法官要求提供社會報告,並命令進行其認為必需的其他措施,最後作出裁判。
除上述提及可以變更行使親權的情況外,根據第六五 / 九九 / M號法令第一二二條的規定,如父母雙方無履行關於行使有關未成年子女的親權的協議或裁判(例如原定負責行使親權一方沒有供給未成年子女生活所需),又或之後出現某些情況,導致有需要變更就行使親權所作的規定例如原定負責行使親權的一方因長期病患而無法照顧未成年子女),在此情況下,父母任何一方或檢察院都可聲請重新對親權的行使作出規範。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六五 / 九九 / M號法令第一二一及一二二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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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