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薪假必由勞資協商同意
勞局半年接九無薪假停工投訴
【本報消息】立法議員李靜儀早前提出書面質詢,倡因應僱員被要求停工或無薪假設立保障制度。勞工局代局長陳元童回覆表示,根據現行法律規定,無薪假必須由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僱主不能單方面自行安排。倘若因雙方未能就無薪假達成協議而解僱僱員,則屬於僱主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須按《勞動關係法》的規定向僱員支付解僱賠償。今年一月至六月,勞工局接獲僱員投訴被僱主停工並涉及無薪假的個案共九宗,涉及十一人次。
李靜儀倡保障機制
陳元童指出,根據《勞動關係法》規定,《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及《聘用外地僱員法》規定,僅在沒有合適或足夠數量的本地僱員的前提下,方可引入外地僱員以臨時補充本地人力資源的不足。倘僱主在聘有外僱的情況下安排本地僱員放無薪假,或因聘用外僱而明顯減低本地僱員權利,均屬違反《聘用外地僱員法》的規定,局方必定依法對有關僱主提起程序,並全部或部分廢止有關聘用許可。
此外,倘企業因應經濟環境及營運狀況而須與僱員終止工作關係,勞工局會監察企業切實履行同類職業的外地僱員必先退場,以保障本地僱員優先持續就業。
權益受損勞局反映
至於質詢提及停工保障機制事宜,陳元童表示,在《僱員的最低工資》的立法過程中,考慮到《訂定在中止僱主及勞工間之勞動關係以及減少工作時數時應遵守之規則》,僅針對特定行業僱員的停工補償制度作出規範,倘若出現停工情況,該法令適用範圍所指的僱員有權收取的停工補償會低於法定最低工資金額,故此,特區政府在聽取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勞資雙方代表的意見後,在當年提交《僱員的最低工資》法案已建議廢止該法令,並獲立法會細則性審議通過後生效。
向僱員支付報酬是僱主的義務,現行勞動範疇法律法規已明確規定禁止無理阻礙僱員實際提供工作,並就僱員收取合理報酬的權利作出保障。特區政府會持續檢討及完善有關保障勞動權益的機制。
至於僱員倘發現自身勞動權益受損,可向勞工局反映及投訴。若果證實僱主違反有關法律的規定,局方必定依法懲處及要求僱主履行其應盡的義務,保障僱員勞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