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電子政務法今生效
【本報消息】行政公職局訊:為配合特區政府電子政務發展,《修改第二/二○二○號法律〈電子政務〉及第五/二○二二號法律〈以電子方式送交訴訟文書及支付訴訟費用〉》於今日生效。該法律優化的內容包括簡化電子文件的課稅標準,賦予電子公告法律效力,優化數碼化接待及電子通知制度流程等,為下一階段公共行政改革及電子政務發展奠定基礎。
統一電子證明稅
現時部門發出證明、證明書和認證繕本時,有關印花稅是按文件版數計費,收費方式為每版五元,每份另收十元。為優化課稅服務流程及居民的服務體驗,特區政府透過修訂《電子政務》法律,將電子文件由按版數計算的不定額課稅標準,改為按份數徵收定額的印花稅。自今日起,每份電子證明印花稅將統一收費十五澳門元。
電子公告有效力
為讓居民更方便和快捷獲悉資訊,法律規定如公共部門及司法機關將文件、通知及告示以電子方式登載於部門網站內,視為已遵守法律規定公示及張貼於公共部門及常貼公示處的要求。為此,居民可於相關部門官方網站查閱電子公告。
電子通知遵循自願使用原則,僅在居民明確選擇登記使用電子通知後方會適用,政府仍會保留現有公函通知方式。居民一經登記,便視為同意接收各部門發出的電子通知。
在接收程序方面,根據法律規定,以電子方式作出行政通知時,當收件人查閱一戶通或商社通的電子通知時視作已完成通知;如收件人未查閱,一般情況下在成功送達後第三日亦視作完成通知;如第三日為非工作日,則推定在緊接該日的首個工作日完成通知。
目前於一戶通和商社通提供電子通知的服務共有八項,詳情可見專題網頁(https://www.gov.mo/app和https://www.gov.mo/ab)。